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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字号”案件的警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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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7-26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汇报

  “天字号”案件的警告
本报记者 李渡
俗话说“人命关天”。我国煤炭矿山企业把死人事故称作“天字号”案件,以示重视。可是,近年来有些地方这样的事故常有发生。原因何在?为此,记者最近走访了国务院有关部门。
    安全形势严峻
据了解,整个“七五”期间到今年上半年,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形势都很严峻:第一、伤亡人数多。以去年为例,全国煤炭企业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死人数占整个工业企业和建筑业死人数总和的60%。第二、重大事故逐年增加。煤炭企业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1990年全国发生344起,比1989年增加4起;共死亡2227人,比1989年上升14%。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56起,死亡1006人,分别比1989年上升27%和40%。今年4月21日中午,山西洪洞县三交河煤矿的瓦斯煤尘爆炸,147名矿工和一名救护人员丧生,成为我国煤矿31年来最大的一起事故。第三、经济损失惊人。按保守估计,这几年,我国每年煤矿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0亿元左右。
    责任事故成因
从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看,这种大量吞噬人们生命事故的发生,绝大多数并不是企业缺乏高精技术装备和难以预见的自然灾害所致,而是责任事故。其原因是:
领导思想麻痹。我国的煤炭生产绝大部分在井下进行,易发生事故是客观存在。国务院曾多次强调各企业一定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主管部门也据此发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可是,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许多煤炭企业的领导干部,重生产轻安全。而许多事故恰恰就是在这种思想影响下发生的。去年5月8日,黑龙江鸡西矿务局小恒山矿发生了一起特大火灾,死亡80人,2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67万元。事后调查发现,该矿井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井下工人避灾路线不清,防火设施欠缺,生产和建设交叉进行。这些不安全因素,矿领导长期视而不见,得过且过。
矿工素质偏低。“六五”计划以后,煤炭行业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招工难。为解决这一矛盾,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煤炭企业可招收农民协议工。据统计,目前我国统配煤矿70%以上的采掘工是农民协议工,乡镇和个体煤矿采掘工基本是农民。这些农民协议工,为发展煤炭生产作出了重大贡献。但由于农民协议工轮换频繁,流动性大,给培训工作造成困难;加之这些人文化素质较低,所以井下违章作业现象相当普遍。
小煤窑事故多。我国现在有小煤窑约10万多个,其中许多是无证开采。这些小煤窑设备简陋,技术力量薄弱,安全条件差,加之滥挖乱采,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矿山资源,而且大量发生伤亡事故。据有关部门统计,去年全国个体、集体小煤窑就死亡了6183人,其中无证矿死亡1423人。
    采取坚决措施
尽快消除煤矿人员伤亡的恶性事故,是上至党和国家领导人,下至广大矿工及其亲属都十分关心的大事情。国家有关部门认为,当前要做好这项工作,除在各矿及早配备瓦斯监测报警仪等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装备外,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端正领导态度。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的一把手,都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坚持“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坚决纠正只重产量、利润,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等错误倾向。认真执行《矿山安全条例》,做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加强职工培训,提高第一线工人的技术水平,不达到要求的不准上岗。
整顿好小煤窑。继续开展对小煤矿的治理工作。无证开采、破坏资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体煤矿,在国营煤矿井田范围内乱采滥挖、威胁国营矿安全的小矿井,都应坚决取缔。
增加安全投入。我国各煤矿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欠账太多。如山西汾西县地方国营加楼煤矿,年生产原煤6万吨,总投资只有52.9万元;同省的大宁县地方国营煤矿,年生产原煤15万吨,建矿以来国家只投资60万元。有关材料显示,我国绝大部分地方国营煤矿的吨煤投资,都达不到70元的国家规定标准。乡镇煤矿的吨煤投资更少。煤炭行业的同志希望,“八五”期间,国家在条件许可情况下,还可拿出更多的资金,增加和更新煤矿安全生产设施。
加强监察力量。世界各国公认减少或消灭人员伤亡事故的有效途径,是建立强大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运用国家权力直接控制安全生产。从目前手头掌握的资料分析,一些矿山安全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国家,国家矿山监察人员,少的两个矿山一人,多的一个矿山两人。而在我国,现有各类矿山20多万个,可全国矿山监察人员还不足2000人。凭这点人力,很难完成对矿山的现场监察和查处事故等任务。希望有关部门在认真调查研究我国矿山监察工作现状的基础上,健全机构,配足人员,增添必要的设备,使之有效地运转。
完善有关法规。国务院1982年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起了很大作用。近年来,由于乡镇煤矿的迅猛发展,安全状况的不断恶化,这两个条例的内容、原则和权威性已远远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建议全国人大抓紧制定《矿山安全法》,以法治矿。
理顺管理体制。煤炭部撤销后,我国煤矿的生产与安全由多个部门管理。大家都在管,都想管好,但因形不成一个强有力的核心,出了事故或需要作出某些决定,几个部委之间反复协商,反复研究,有些问题甚至久议不决。在基层,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煤炭局,对煤矿没有人财物、产供销的管理权,缺乏必要的制约手段,不能有效地发挥行业管理的职能。煤炭行业的许多同志说,这样的管理机制,对煤炭工业的决策,对迅速解决煤炭生产中的问题很是不利的,建议早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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