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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重调解——记全国法院模范何同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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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12-22
第5版(国内政治专页)
专栏:法官风貌

  着重调解
——记全国法院模范何同甫
张宽明
法与情似乎是两个水火不相容的概念。可是,江苏省无锡市郊区人民法院审判员何同甫把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对人民群众的热爱之情统一得那样和谐。
一九八八年上半年,何同甫受理一起遗产继承案。原告的丈夫因公遇难后,为继承遗产与其公公发生争执。何同甫通过调查研究,发现争执遗产是表面现象,根子在双方憋着“一股气”。原告认为丈夫死后,公公对她及孩子漠不关心。被告是一位老干部,因儿媳告状受了处分,心中有气。症结找到后,何同甫多次来到被告家耐心开导,可被告说:“我枪林弹雨都过来了,还怕什么,财产就是不给她!”有人劝他:“事实已查清,调解不成就依法判决。”何同甫说:“判决并不难,可这与调解结案的效果大不一样啊!一份判决书只能判决财产的继承关系,而这一家三代人的关系就有可能永远破裂,还是再做做工作。”周末晚上,何同甫的孙子来了,亲热地喊了声“爷爷”,使何同甫眼前一亮:哎,为何不在纠纷案中的小孩身上打主意!何同甫及时发出通知,请原告从上海带着孩子来无锡。庭审开始,双方依旧针锋相对,可老人的目光却一直盯着孙子。原告见公公的目光频频落在孙子身上,心中一阵阵辛酸。早料到会发生这一切的何同甫,当即宣布“休庭!”休庭后,孩子高喊着“爷爷好!”直扑爷爷怀里。儿媳也流着泪喊了声:“爸爸!”老人动情了,紧紧搂着孙子,望着儿媳,连声说:“好、好,以前是我不好。”老何趁热打铁,调解成功。他望着三代人终于团聚在一起,脸上露出了幸福的笑容。
何同甫办理民事案件,总是把“着重调解”的原则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十年来,经他调解结案的就有七百一十七件。对离婚案件,他更加慎重,严格掌握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一九八二年以来,经他耐心细致的工作,使一百三十八对起诉离婚的夫妻破镜重圆。一九八五年,蠡园乡青年胡某妻子因没经他同意给娘家亲戚送了一份礼而大为恼火,打骂了妻子。其妻含泪跑回娘家,并到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何同甫受理此案后,查明了情况,发现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后感情融洽,闹大的矛盾就这一次,还没有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于是,他多次登门说服教育,男方后悔不已,主动向妻子赔礼道歉。可是女方的父母坚决不让女儿回夫家。何同甫又与乡司法助理员、村委会干部轮流做工作,并领着男方登门向岳父母认错。两位老人被何同甫的热情感动了,亲自送女儿回夫家。
为了提高办案质量,何同甫认真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注重研究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他还把法制宣传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寓教于审。他根据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主动送法上门。当地一度出现驾驶员离婚增多的倾向,他就主动与一些驾驶员多的单位联系,研究加强管理教育的措施。他经常与调解委员会联系,互通信息,对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及时指导,帮助解决。他还应邀到苏州大学等单位讲课,以案讲法,受到了师生的好评。
为人民作出贡献的人,党和人民是不会忘记的。十年来,何同甫共审结案件九百五十三件,十九次被评为市、区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三次被评为江苏省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各一次,先后被授予江苏省优秀政法工作者、全国法院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的光荣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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