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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 关于改变大行政区一级民主妇女联合会机构与任务的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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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12-20
第3版()
专栏:

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
关于改变大行政区一级民主妇女联合会机构与任务的决定
为了适应“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改变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机构与任务的决定”,为了加强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与各省、市民主妇女联合会的联系,并加强地方民主妇女联合会的工作,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第四次执行委员会决定:将原大行政区民主妇女联合会或筹备委员会一律改为大区妇女工作委员会,作为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驻各大区的代表机关。该委员会委员可由原各大行政区民主妇女联合会或筹备委员会提出名单,经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批准。
各大区妇女工作委员会在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统一和集中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任务为协助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督促与检查地方民主妇女联合会的工作,及时反映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并训练妇联工作干部。
原各大行政区民主妇女联合会或筹备委员会应即根据本决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各大区妇女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分工与编制,应由原各大行政区民主妇女联合会或筹备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报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批准后施行。
关于机构的改编,至迟应于一九五三年一月底完成。
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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