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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打官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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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8-22
第8版(周末)
专栏:周末谈

  话说“打官司”
元也/文
这些年,艺术界的“官司”此伏彼起,自己和自己打,圈里和圈外打,胜胜负负,是是非非,倒也十分热闹。文艺人士原本在知名度上就占优势,如今又“对簿公堂”,于是,更成为世所瞩目的“热点”。
人们学会“打官司”,用法律解决争端,用诉讼的形式反抗不公正的压力,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应该说是法制观念增强的体现。然而官司打多了,也暴露出诸多问题。
近年来,文艺界人士在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方面确实有所进步,但眼下有一种不好的风气,无论有理没理,不管是否有悖律条,只要一听到批评,一见到揭露,便要状告。假若如此也算“法制”的话,那么,正当的舆论监督和社会批评又怎样起作用呢?
虽说学会运用法律是件难得的幸事,但并非任何争执都非要登上法庭不可。上法庭毕竟耗费时日,大伤感情,而且文艺界的多数“官司”也不是刑事案件,采用非诉讼手段亦不是不能解决。这就需要当事人心平气和,本着公正的态度,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积极地为他们创造解决问题的条件。
“打官司”为的是“合法权益”,但有些法规和具体执行细则却尚未出台,以至诉讼双方于法少据,无规可循,所谓“合法”又从何谈起呢?在倡导人人讲法守法的今天,各类社会亟待的法规、条文可不可以不再“千呼万唤不出来”?
文艺问题自有本身的是非高低美丑的标准,对文艺作品和文艺人士之间的是非问题,是否应该更多地在文艺方面做文章,进行真正的健康的文艺批评,而不必总把眼光放在文艺以外的那些“噱头”上。因为这其中有许多是飞短流长的轰动效应,不乏捕风捉影、空穴来风的“水分”。我们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葛。
最后还要申明一句,对该打且必须打的“官司”,文艺人士当然要勇敢地依法伸张正义,理直气壮地维护法的尊严;另外,至盼文艺界内外都要形成自觉守法的风尚,使文艺得以正常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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