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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是实行分产业计划调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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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3-02
第5版(理论)
专栏: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纵横谈

重要的是实行分产业计划调节
王国刚
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有着极为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在较长一段时间,国营企业、国民经济运行曾处于“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不良循环中,一个基本原因在于,我们未能按产业特性和目标要求对企业实行分产业的计划调节。如今,在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过程中,如何防止“放——乱——收——死”不良循环的复归,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企业按其产品分属不同的产业部门。国营企业的产业性质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公用品产业,它包括产品具有公用性质的产业,产品具有一定的军事性、保密性或对维护社会生活秩序至关重要的产业,如邮政业、铁路主干线、中央银行系统、电力、煤气、自来水、城市公共交通等。二是民用品产业,它包括食品、纺织、石化、冶金、机械制造、煤炭、一般运输、建筑、商业、饮食、商业性金融等等。这两类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尽相同,其目标状态、市场行为也不一样。前者是非盈利性产业,稳定是其主要目标;后者是盈利性产业,效率目标居于首位。忽视产业差别,对各企业实行同一政策,在强调稳定时,民用品企业追求效率的行为将受到严重限制;在强调效率时,公用品企业追求稳定的行为将大大弱化,其结果只能是“死”与“乱”交替发生。
国营企业就整体而言在国民经济中担负着维护稳定和提高效率的双重职责。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企业都应同等程度地承担双重职责。原因是:第一,这两个职责在价格、税收、投资、企业预算约束等方面都有重大差异。例如,贯彻稳定目标,要求企业维护价格的稳定,在产品供不应求的条件下,坚守计划价要求,主要通过增加供给来调解供求矛盾;增加供给所需的投资主要由国家提供,企业预算约束很难硬得起来。而贯彻效率目标,要求企业根据市场状况调整自己的价格行为,通过调整价格来调解供求矛盾和追求盈利;企业实行自负盈亏。对同一数量的产品销售来说,企业不可能既按计划价又按市场价进行;对同一数量的投资来说,不可能既由国家提供又由企业自我积累。这样,在把双重职责同等程度地落实到具体企业后,不论对企业的微观活动还是对国家的宏观调控,都会引发矛盾和磨擦。第二,市场按产品和产业而细分,每个国营企业所面对的具体市场都是产业性市场。进入同一市场的各企业,不论其所有制关系如何、身份如何,都处于公平竞争中。目前,公用品产业基本由国营经济控制,国营企业与非国营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发生在民用品产业内。在这个界区内,国营企业的主导作用主要靠效率提高和技术进步来发挥。若要求它们将维护稳定的职责放在首位,在价格、经营项目、产品流向、投资等方面实行行政控制,提高税费负担,将严重削弱它们在资产实力、技术水准、工程技术人员、管理水平、产品性状等方面的优势,使它们在与非国营企业的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势必影响其主导作用的发挥。第三,同一产业市场应采取同一的财政、金融、价格、投资等政策,不同的产业市场可以采取区别政策和管理措施。若在同一产业部门内实行差别政策,尤其是限制国营企业市场行为的政策,将限制国营经济本身的实力扩展。在实行计划价格的场合,国营企业可得到的一部分收益被让渡给其他经济成分;在实行高税费的场合,国营企业承担了本来应由其他经济成分承担的一部分政府费用;在实行限制市场行为的场合,则将国营企业本来可占取的一部分市场让给了非国营企业。结果是,削弱国营经济实力,增强其他经济成分的实力。
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是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和增强稳定功能、提高社会效益二者的有机统一。单纯的“搞活”,是一种急功近利的行为,后患无穷。要防止重蹈旧辙,应按产业特性和目标差别,实行分产业的计划调节,这包括:
1、对公用品产业中的企业实行指令性计划,或行政指导性计划,其价格应由国家根据成本关系、市场供求关系及其他关系制定,其投资和规模扩展应主要由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解决,其税负应依收益关系分别对待。这些产业部门中的企业不能以追求盈利为首要目标,应以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社会效益为活动中心,其他各项政策的设计与此协调。
2、对民用品产业中的企业实行指导性计划。这种指导性计划和调控措施面对产业市场,不直接针对具体企业,它通过市场机制落实到各个企业。对不同的民用品产业部门,可以实行不同的政策指导性计划,以调节资源在产业间的流动、贯彻宏观目标;但对同一产业部门,应实行同一的政策指导性计划,以维护产业内各企业的公平竞争。民用品产业中的国营企业应以追求盈利为首要目标,其价格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竞争关系、成本关系及其他关系来形成,其投资和规模扩展由企业自行解决,其经营项目和发展取向由企业依内外部条件而自我选择,其预算约束充分硬化。这样,国营企业将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通过公平竞争,在经济效率、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吸引和带动其他经济成分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服务。
3、将税收的重心由国营企业转向民用品产业。税收的高低有着限制或鼓励经济活动的功能。对国营企业征高税,意味着限制国营企业发展,鼓励其他经济成分扩展。将税收重心转向民用品产业,同一产业部门内的各企业税负平等,这既有利于克服其他经济成分通过税负差异占国营经济“便宜”的现象,又将使公用品产业通过差别价格“让渡”给民用品产业的利益返回财政,促进公用品产业与民用产业的关系协调。
实行分产业计划调节,一方面将充分发挥国营企业的稳定器功能,有利于保障社会生活秩序不乱;另一方面将充分发挥国营企业的导向器和推进器功能,有利于保障国民经济的效率提高。这两方面的有机结合,将充分展示国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主导性地位,使国营经济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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