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6阅读
  • 0回复

国务院法制局局长杨景宇受国务院委托就有限责任公司法草案作说明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8-29
第4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法制局局长杨景宇受国务院委托
就有限责任公司法草案作说明
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 酝酿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草案今天由国务院提交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李鹏总理在提请审议的议案中说,为了保障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适应改革开放需要,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国务院法制局和国家体改委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反复论证修改,草拟了有限责任公司法草案。这个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局局长杨景宇今天向本次常委会作了说明。他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涌现出了大批公司。这些公司对于促进生产、搞活流通、繁荣经济起了积极作用。同时,公司在发展中也出现了盲目设立、非法经营、投机诈骗等问题,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制定公司法是迫切需要的。
关于本法的调整范围,杨景宇说,为了不打乱已经有法可依的几类实行有限责任形式的企业法人的管理体制,避免引起对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确定的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的不必要的疑虑,防止产生法律、行政法规相互之间的矛盾,目前制定的这个有限责任公司法还是在维持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变的前提下,来确定它的调整范围较为适宜。目前制定的这个有限责任公司法实际上将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新的经济实体都纳入了它的调整范围,将实行有限责任形式的私营企业也纳入了它的调整范围。他说,至今尚无法可依的,就是这类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的企业法人,目前它们的数量虽然还不多,但是发展较快,尽快用法律加以规范不仅是迫切需要的,而且有利于推动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横向联合。
谈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时,杨景宇说,过去几年,出现公司盲目设立、非法经营、投机诈骗等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纳入草案规定的调整范围的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无法可依。因此,草案就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
关于公司的内部管理体制,杨景宇说,为了既有利于保障出资人的利益,又有利于完善公司的经营机制,草案总结我国的实践经验,并参考、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对公司的内部管理体制作了明确规定。他从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等几个方面作了说明。
杨景宇还就关于公司的财务、会计、审计和分配制度,关于公司转让出资和变更注册资本和关于公司的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问题作了说明。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