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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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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12-24
第2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十七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
一、生产部门应负责改善沥青的包装,使其牢固。对于经由车船运输的沥青,应采用铁桶或荆条篓内衬蒲席(或草袋)和纸的包装方法。如采用上述包装方法,确有困难时,对于近途运输的沥青,得适当采用双层草袋的包装方法。在各种包装外面必须标明“有毒沥青”字样。
二、托运部门在托运前,搬运部门在承运时,均应检查沥青包装,如发现有不合前条规定并可能造成中毒情事者,须退回托运部门设法改善包装后,方可搬运。
三、待运的沥青不得置放于太阳光下或易于融化的场所。在包装和搬运时,如有散漏粉末的情况,必须洒水。
四、装卸、搬运沥青或含有沥青成分的制品,一般应在夜间进行:春秋二季在早六时前,晚八时后;冬季在早六时前,晚六时后;夏季在早五时前,晚九时后。如在白天工作,则仅限于无太阳的阴天且有棚盖设备者始可进行。
五、装卸沥青工人,每工作一小时应有十五分钟的休息。如在船舱、库房内工作,每半小时应换班
一次。铺路或建筑中的熬炒沥青的工人,每工作半小时应有十分钟的休息,或采用两班轮换制。直接生产沥青的工人,每天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六小时。
六、对从事生产、装卸、搬运、使用沥青的工人,应由其隶属的厂矿行政方面或搬运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供给工人防护用品及卫生设备,并负责对工人进行防护教育:
(1)工人工作时,必须着用工作服、专用衬衣、手套、短统皮鞋;佩戴防护眼镜及过滤式呼吸器;对于外露皮肤如脸部颈部应遍涂防护药膏。在沥青铸块时,工人应戴防毒面具。
(2)工人在工作过程中不得随便脱掉、摘下任何防护用品,禁止以手直接接触沥青,禁止揉擦外露皮肤。防护眼镜与呼吸器必须取下揩拭时,应由他人以清洁的手代作和重新佩戴;外露皮肤需要揉擦时,应先以清水洗净,始可揉擦,并须在重新涂抹防护药膏后,方得继续工作。
(3)工人工作完毕须使用洗脸肥皂(不得使用洗衣肥皂)进行淋浴,以软毛巾擦干,再涂以润泽皮肤的油膏(如凡士林)后,换上自己的衣服始得回家。工人不得将工作服、专用衬衣、手套、皮鞋、防护眼镜及呼吸器等携带回家。
(4)工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及便服等应有分别存放的箱柜。工作服,每周洗涤一次;专用衬衣,用
一次洗一次。
七、经常装卸、搬运沥青的城市,应成立专门装卸搬运沥青队或小组,并指定装卸沥青的固定车站。
八、患有皮肤病或结膜眼疾者,或对沥青刺激过分敏感的工人,不得从事生产、装卸、搬运、使用沥青的工作。
九、装卸、搬运沥青应使用工具,严禁一人肩扛。
十、装卸、搬运、使用沥青工人,如遇刮风时,应站在上风头工作;如风大可使粉尘飞扬时,应即停止工作。
十一、装运过沥青或含有沥青成分制品的车辆、船舱以及曾经卸过沥青或含有沥青成分制品的货场,均应施以彻底的清扫与刷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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