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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时认为制订有限责任公司法意义重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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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9-01
第4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时认为
制订有限责任公司法意义重大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 出席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的委员近日分组审议有限责任公司法草案。多数委员认为,制定有限责任公司法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据了解,10年前,原国家经委就已着手研究起草公司法。在起草过程中,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刚刚出现,缺乏实践经验,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立法。
审议中,一些委员认为,制定有限责任公司法非常迫切,十分必要。
张忱委员说,1985年兴起“公司热”,有些是皮包公司,投机诈骗,干扰正常经济活动。目前深化改革,大办第三产业,又出现了“公司热”,但真正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并自主经营的联合公司并不多。她认为,草案把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股东出资举办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调整范围,对促进企事业之间的横向联合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新产品研制和开发都有积极作用。
厉以宁委员认为,制定有限责任公司法很有必要。他说,股份制企业的形式多种多样,不能以为股份制企业必定是股票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实,更多的股份制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他说,如果本法能早日通过,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一些委员在审议中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法草案过于迁就现状,有待进一步修改完善。
王润生委员说,公司法的制定不应以所有制形式划分,今后的发展是各种投资者并存,这样制定法律,过于迁就现状,使法律不规范,在实际中很难操作。
董辅礽委员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法草案在立法思想上是按所有制性质而不是按公司制度本身立法。他说,事实上,随着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今后很难确定某个公司的所有制性质。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法不应迁就现在已有的各种按所有制性质制定的各种企业法,而应该让这种种企业法都服从公司法。还有一些委员建议由国务院制定一个联营条例,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成熟了再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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