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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所该不该付我这笔存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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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3-03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储蓄所该不该付我这笔存款?
编辑同志:
我于1990年2月在中国银行某储蓄所存入大额存款5000元。储蓄所开据了大额存单5张,每张1000元。同年12月,我发现丢失了两张存单,马上去储蓄所挂失,并于1991年2月20日办理了挂失手续。储蓄所让我到期持挂失单取款。可到期我去取款时,却被告知钱已被人领走。经研究后,储蓄所的同志告我说:“此笔挂失存款被冒领,属于家庭内部问题,不同一般挂失业务,银行不予赔款。你们若有疑问,可向公安部门报案。”
请问,这家储蓄所该不该付给我存款?他们拒付的理由能否成立?
北京天坛医院 赵静
赵静同志:
储户与储蓄所之间的关系,依储蓄合同而成立。储户将现金交付储蓄所储蓄后,即享有到期领取存款及利息的权利。储蓄所接受储户的存款后,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同时应承担保管存款和到期支付存款及利息的义务。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另一方。
对挂失存款的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储蓄所管理暂行办法》第54条规定:“一般在挂失7天后,结清旧户,补发新存单(折),并在补发的新存单(折)上注明:此系挂失补发,已挂失的旧存单(折)无效。补发时还应由挂失人在挂失申请书上签收。”既然储蓄所已给你办理了挂失手续,如能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就不会发生存款被他人冒领的事。因此,这笔挂失存款被冒领,储蓄所是有过错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储蓄所以“此笔存款被冒领,属于家庭内部问题,不同一般挂失业务”为由拒绝赔偿,是不符合银行有关规定的。因为这笔存款是否属于家庭内部人冒领,有待核查;即使确实如此,储蓄所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储蓄合同是你与储蓄所设立的,不是你的家庭与储蓄所设立的,储蓄所只对你个人负有到期支付存款及利息的义务,不对其他人承担此项义务。因此,你的存款不管是家庭内部人去冒领,还是外部人去冒领,储蓄所必须依照挂失业务的规定均不予支付。
储蓄所所述“你们若有疑问,可向公安部门报案”的理由,也不好成立。因为储户与储蓄所之间的关系,是由于储蓄合同的设立而成立,在储蓄合同因没有履行而没有终止以前,储蓄所一直承担着向你支付到期存款及利息的义务。在此期间,储蓄存款在储蓄所被冒领,被害人是储蓄所,所以向公安部门报案的应该是储蓄所,不是你。存款是否被冒领,储蓄所都应当向你支付这笔到期存款。你不是冒领行为的被害人,无须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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