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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区内实行8项优惠政策,鼓励外商投资开发旅游设施经营旅游项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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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9-04
第1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决定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
区内实行8项优惠政策,鼓励外商投资开发旅游设施经营旅游项目
本报北京9月3日讯 记者施明慎从今天召开的国家旅游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了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旅游资源,国务院决定在条件成熟的地方试办旅游度假区,并鼓励和吸引外国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设施、经营旅游项目。
目前,已有26个地方申报兴办国家旅游度假区。第一批获准兴办的省市包括海南、江苏、福建、广西、上海、广州、大连、杭州、昆明、青岛。对旅游度假区的投资企业,国家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在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按24%的税率征收;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二、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经营设备、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常驻的境外客商和技职人员进口的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为生产出口旅游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海关按保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建设度假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
四、区内可办外汇商店。
五、区内可开办使用国产车的中外合资经营的旅游汽车公司。对其购置的国产车,在核定数量内,国家免征横向配套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和特别消费税。对国内企业在区内开办的旅游汽车公司,可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六、区内可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经营区内的海外旅游业务。
七、区内的开发建设用地,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金从该区批准兴办之日起,5年内留在区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八、区内的旅游外汇收入,从该区批准兴办之日起,外汇额度5年内全额留成,用于区内自我滚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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