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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食其言法理难容——评布什总统宣布对台出售F—16战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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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9-07
第6版(国际)
专栏:

自食其言法理难容
——评布什总统宣布对台出售F—16战机
国际法教授 刘文宗
九月二日,美国总统布什宣布,美国将向台湾出售一百五十架F—16战斗机。这直接违反了中美之间的三个公报、特别是“八·一七”公报的规定,粗暴地干涉中国内政,阻挠和破坏中国的和平统一大业。这是包括台、港、澳和一切海外同胞在内的亿万中国人所坚决反对的。
布什政府的这一决定,只能说明美国政府自食其言,它所作出的承诺是不可信赖的。
美国方面有一种荒谬说法,似乎一九八二年的中美“八·一七”公报没有法律效力,因为美国国会于一九七九年四月十日通过了《与台湾关系法》,其中授权美国政府向台湾提供武器。这种说法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首先,按照国际法和国际公约,中美之间的三个公报完全具有国际条约的性质。一九六九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规定:“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美国国际法教科书上也写道:“条约”一词包括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一切国际协定,如公约、议定书、宪章、盟约、宣言、规章、临时协定、联合公报或联合声明等。可见三个公报完全具有国际条约的性质。事实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上述规定早已成为习惯国际法规则,任何国家不管其国内法如何规定,都必须遵守这一规则。
其次,在国际关系中“条约必须遵守”是自古以来就确立的习惯法和强行法规则,也就是说一个国家不能借口其宪法或国内立法而不履行所签订的国际协定。一九四九年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国家权利和义务宣言》第十三条规定:“各国一秉诚信履行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产生的义务,并不得借口其宪法或法律之规定而不履行此种义务。”因此,美国方面借口《与台湾关系法》而不履行中美三个公报的义务,违反了自古以来就确立的习惯法和强行法规则。
第三,即使按照美国权威机构和学者对国际法的解释,否定三个公报效力的说法,也是毫无根据的。美国哈佛国际法研究院曾经写道:“条约”是“一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按照国际法为在它们之间建立或寻求建立关系而达成协议的正式文书”;“条约的国际法律效力不取决于它所用的名称”。这同上述《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也许有人会说,三个公报只是美国总统签订的行政协定,没有经过国会认可,其效力似乎不如《与台湾关系法》。这种说法也是错误的。
众所周知,在国际关系中向来是由政府首脑或其外交部门从事国与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在美国,当涉及具有外交和政治性质的问题时,别国只能依据美国总统或国务院的声明,而无需顾及美国国内法如何规定。关于这个问题,美国国务院前法律顾问、著名国际法学家哈克沃斯解释得最明确。他在美国参议院的一次听证会上说道:“在国际法上,政府首脑被授权代表国家讲话。如果美国总统对外国政府承担某项义务,那么该外国政府只能信赖总统的讲话,它没有义务去调查美国的宪法程序。它只能把国家元首的讲话当成是真的。”中美之间的三个公报由三位美国总统在不同时期庄严地代表美国政府签署。还应当指出,所谓的《与台湾关系法》在一系列问题上违反了中美建交公报和美方的承诺,违反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侵犯了中国的主权。中国政府和人民对这个《与台湾关系法》从来都是反对的。而一九八二年“八·一七”公报之所以产生,就是为了消除中美之间由一九七九年的《与台湾关系法》所引起的争端。也正是因为如此,美方才特别在一九八二年“八·一七”公报中声明:“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并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方在公报中还强调:“美国政府声明,它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供应的水平,它准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试问,美国政府的这些承诺究竟还算不算数?如果美国总统一方面签订国际协定,一方面又按照国内的法律来与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相对抗,那将在国际上如何取信于人?
中国政府在国际交往中历来守信用、重原则,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同一切国家的关系。我国政府特别重视发展同美国的友好关系。但是如果美国想从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立场出发,硬要干这种违理背时的事情,中国政府和人民将坚决予以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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