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9阅读
  • 0回复

被告当庭抓原告百姓怎敢再“告官”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9-08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呼吁

被告当庭抓原告百姓怎敢再“告官”
8月15日,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庄严的审判法庭内发生了一起耸人听闻的事件:身为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的武夷山市公安局竟然在行政案件诉讼期间当庭出示拘留证,欲强行拘留该案原告,后又进入法院办公楼强行抓原告,严重妨碍了法院的审判活动,致使这起行政诉讼案件无法正常审理。
事情起源于6月23日,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不服公安机关收容审查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彭朝阳,男,21岁,闽清县人,家住武夷山市农业局宿舍。5月24日,原告女友曾××与岚谷乡村民陈××因倒水引起纠纷,双方争吵、扭打。25日上午彭朝阳到岚谷乡找到陈××,用拳头打了陈的脸部,经鉴定为五级伤(即为轻伤)。5月25日公安机关作出对彭朝阳收容审查20天的决定(未制作收容审查通知书)。收审18天后,市公安局又于6月12日决定解除对彭收容审查,转为治安处罚,以彭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给以治安罚款100元,让其承担陈××的医疗费500元、误工损失费300元。
6月22日原告彭朝阳不服公安局收审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武夷山市公安局接到起诉书后动员原告撤诉,未成,于是在已有法医鉴定情况下,再次对陈××,进行鉴定,认定陈××所受伤害属轻伤偏重,据此作出对彭朝阳刑事拘留的决定,并且在行政诉讼规定的期限内未作答辩和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8月15日下午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3条第2款“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庭审期间,市公安局先后开来警车、摩托车四辆,出动公安干警八九人,当审判长宣布休庭,书记员准备和原告核对庭审笔录时,市公安局公安人员冲上前去,在未对原告宣布解除原治安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向原告出示拘留证,亮出手铐,欲将原告当庭抓走。审判长当即予以制止,将原告带进法院办公室核对笔录。公安人员紧追不舍,闯入办公室,被审判长再次制止后又在法院会议室内守住楼梯口,将彭朝阳堵在行政庭办公室,声称:“我们早就要抓人了,不仅今天要抓彭朝阳,以后还要抓吴××(另一起行政案件原告)。”法院人员虽极力制止,同时报市委、市人大,彭朝阳仍于次日凌晨被押往市拘留所,以致法院要询问原告须经被告同意批准。
事件发生时整个法庭一片哗然,旁听的几百名群众议论纷纷。消息传出后,成为人们街谈巷议的热点。有的群众议论说:“被告竟然在人民法院当庭抓原告,这是侵犯公民的诉讼权利、蔑视法律!”“公民的诉讼权利无法保障,叫我们怎敢再‘民告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政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武夷山市公安局在行政诉讼期间闯入审判法庭、法院办公楼抓走原告的作法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诉讼活动。这次事件如何处理,人们在拭目以待(据悉,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等部门已派出调查组前往武夷市调查此事——编者)。
福建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吴法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