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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遇到的挑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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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9-08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编者的话

行政诉讼案件遇到的挑战
公民彭朝阳打人致伤,应当受到相应处罚,以此为戒,遵纪守法;但他对武夷山市公安局对他采取的收审行为有意见,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将市公安局起诉到人民法院,这也是法律赋于他的权利,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这是一件普通的、也是公安机关经常遇到的行政案件。按说,作为被告的武夷山市公安局应把这次诉讼看成是监督自己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机会,并借这个案例向听众宣传公安机关职能和有关法律知识。为此,应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提出答辩状;在开庭审理时,诉讼参加人除自己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外,应该面对庄严的审判台,与原告平起平坐,积极参与诉讼活动,维护自己权益,树立一个民告“官”、“官”能带头守法的良好榜样。然而,市公安局却出动干警,不听法官劝阻,在法庭上和法院办公室内抓原告。这种情况在全国恐怕也是首例。
难道说武夷山市公安局的同志不知道这种作法违法了吗(起码说破坏了法庭秩序)?应该说是知道的。既然知道违法,为什么还要干?这就需要找找原因。最基本的原因是:特权思想大发作。在他们看来,既然自己是执法者、管理者,那么与他人便是管与被管、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一切法律只能约束别人,而自己则可以凌驾法律之上。在这种特权大于法律的思想支配下,他们考虑更多的是如何管人,而很少考虑或不考虑如何尊重、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更不要说增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了。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他们养成骄横跋扈的习性,不可避免地出现滥用权力的情况。一旦当事人对他们的行为提出异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他们便会觉得自己的“尊严”受到了冒犯,便会恼羞成怒,作失态或者非法的事来。
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一些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诉讼法,对于民告“官”、当被告不习惯不适应,缺乏承受能力,这也是行政诉讼案件遇到的挑战:对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作为行政机关来说是不是支持?是不是配合?被告武夷山市公安局到法庭上抓原告的案例再次说明,实施、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是非常必要的。它有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使公民可以利用有效的手段,通过合法的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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