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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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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9-12
第1版(要闻)
专栏:

要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本报评论员
今天,本报转载了《农民日报》的一则报道:四川省乐至县法院审理三起违法加重农民负担案,结果农民胜诉,乡政府败诉。这则报道使人亦喜亦忧。
喜的是:千百年来“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大大增强,已经学会运用法律、法规的武器,通过法定的程序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了,这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乐至县法院在农民与乡政府打官司的时候,能够秉公执法,为民做主,也是值得称道的。
忧的是:现在农民负担过重的现象依然相当普遍。乐至县205户农民所反映的问题不仅四川有,全国其他地方也有。尽管我们的党和政府三令五申,要减轻农民负担,特别是去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载于1991年12月13日的人民日报),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切实执行,甚至置若罔闻,照样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给农民增加名目繁多的各种负担,不但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严重损害了政府同农民的关系。这种状况绝不能再继续下去了,对违反《条例》的做法要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应给予严肃处理。
一位败诉的乡干部反映,他们也有苦衷:“按《条例》办事,我们又完不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各项指标都有来头,完不成目标管理,我们也要被扣发工资和奖金。”这一点也很值得注意。建议乐至县政府的同志顺藤摸瓜,认真地调查研究一番,搞清楚下到乡里的究竟有哪些指标,总额多少,摊到每个农户的有多少;其中哪些是“有来头”但是违反《条例》规定的指标,进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不下这样一番硬功夫、细工夫是不行的。其他地方的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也应当这样做。“屋漏在上,知之在下”。既然农民和基层干部已经反映了“屋漏”的问题,我们就有责任坚决地查漏、堵漏。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是在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以后,第一次以法规形式确立了农户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关系,它是减轻农民负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关系,保护农民合法利益的法律依据。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国务院领导同志最近重申:国家有关部门发的文件,凡是不符合《条例》中规定的村提留、乡统筹的,都属无效,要坚决加以纠正。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这些年来,许多地方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承担这项任务,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也还有一些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抓得很不够,这是应当尽快改变的。
总之,要严格按照《条例》办事,不许增加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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