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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企业有哪些经营自主权(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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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9-11
第2版(经济)
专栏: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系列讲座(三)

《条例》规定企业有哪些经营自主权(上)
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重点是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条例》根据《企业法》的规定,结合我国近年来改革的实践,具体明确了14项经营权,其中有些对《企业法》已有规定进行重申;有的是具体细化,有的是延伸,以适应新形势下企业改革的要求。全面理解和掌握这些内容,才能更好地贯彻。
一、正确地把握企业经营权的内涵
《条例》第二章规定: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以下简称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这一规定的主要含义在于:
1、企业经营权首先必须经国家授权才能享有,没有国家授权企业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全民财产。而经营权一经国家授权,就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包括政府部门均不能侵犯。2、企业经营权的享有主体是企业,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既不能享有企业经营权,也没有权力进行截留。3、企业经营权的客体是企业的财产。作为企业法人,有权对国家赋予的企业全部财产行使经营权。其全部财产不仅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等有形资产,也含有技术、专利和商标等无形资产。4、企业经营权是占有、使用、依法处分权利的统一。占有权,是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财产的实际控制的权利,这是经营权的基础。使用权是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具体运用权。处分权是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处置的权利,包括对财产的消耗、抵押、有偿转让等。因为“处分”涉及所有权问题,所以强调了要“依法处分”。
企业只有完整地享有这三项权利,才有可能成为真正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并按照商品经济的要求,及时、灵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使之不断发展。
二、《条例》规定的企业经营权的主要内容
1、关于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经授权企业经营国有资产,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经营形式进行经营,并承担相应责任,享受规定的权利和利益。一定的经营形式决定着国家和企业之间的相应的责权利关系,涉及这种分配关系的资产经营形式只能由国家确定,在国家确定的资产经营形式中,企业具有一定的选择权,并有权在确定具体分配比例时提出建议和选择。近年来在改革中适应企业不同情况,出现了许多形式,但基本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即承包制、税利分流和股份制,《条例》分别对这三种形式提出了要求。《条例》充分肯定了承包经营责任制,明确提出要“继续坚持和完善”。从目前情况看,在继续坚持的前提下,完善的重点是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强化企业约束机制。税利分流目前主要是进行试点。针对试点企业普遍反映的税负重,留利少,还贷困难的问题,《条例》明确要求在试点中要免除企业税后负担。从试点成功的企业看,税后不再承担上交利润的任务是适宜的,不仅有利于增强企业还贷能力,也有利于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对股份制的试点,主要是创造条件,规范办法。
2、关于生产经营决策权。针对企业经营范围过窄、过死,难以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的状况,《条例》赋予企业的权力是:“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在本行业内或跨行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改革以来,落实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权,与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一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需要在二者关系方面做出一定规定和处理。计划和市场都是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有效地利用计划分配方式,需要对其执行方式进行改革。《条例》的主要思路是按照发展商品经济新体制的要求,逐步地将计划分配的行政命令方式变为法律方式;由行政行为过渡到商品交换行为;由从属关系变为平等关系。根据企业的普遍要求《条例》在第八条中,一是明确必须通过签订经济合同确定执行计划的各项内容。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减少了计划下达的层次。规定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计划部门或由其授权部门有权下达指令性计划,除此之外都不得作为指令性计划下达,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执行。
3、关于企业的产品、劳务定价权。赋予企业产品定价权与价格改革发展密切相关,既不能孤立进行,也不能操之过急。在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条件下,根据实际情况,《条例》对现行规定有所突破。一是缩小国家直接定价的范围,企业提供的加工、维修和技术协作等劳务由其自主定价,企业生产的日用工业消费品除个别产品外,由企业自主定价;生产资料产品大部分由企业定价,少数产品由国家定价。二是通过颁布价格分工管理目录,使价格管理公开化,法律化;凡未列入目录的产品均由企业自主定价。三是定价权只限于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物价部门,其他部门均无定价权。
4、关于企业的产品销售权和物资采购权。《条例》一是重申了《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销售本企业的产品,也可以自行选择供货单位、供货形式、供货品种和数量,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均不得采取歧视性措施进行封锁、限制。二是重申了按指令性计划采购物资和销售产品,都必须签订经济合同,严格执行《经济合同法》。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了违约责任的处理,除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外,对已经生产的产品,凡可以公开在市场销售的产品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其中包括实行专营专卖和其它由特定单位收购的产品。(未完待续)
(国务院经贸办企业司、国家体改委政策法规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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