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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人民政府不应开离婚证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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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12-29
第2版()
专栏:读者来信

乡人民政府不应开离婚证件
编辑同志:十二月一日,四川省彰明县新民乡妇女周玉英和绵阳县我区石马乡雷永正来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时,负责办理的干部问女方的情况,她说:“我是刚和陈英松离了婚的。”她并且拿出离婚证来。结果发现那张“离婚证”前面写彰明县人民法院,在后面年月日上却盖着彰明县新民乡人民政府的印,另盖有该乡经手处理的干部曹时远的私章。显然这张“离婚证”不合法。我区干部便向周玉英说:“只要你们的结婚是双方自愿,人民政府是应该给你们登记的。可是你的这张离婚证是乡人民政府办的,婚姻法上说得很明白:离婚须向区人民政府办理。希望你重去区里办理了离婚手续再来。”这一妇女听了就回去了。上述情况,可以说明彰明县新民乡人民政府处理婚姻事件的同志,没有正确执行婚姻法。并且这样任意开离婚证的做法,将影响人民政府的威信,也是很不应该的。我们建议彰明县人民政府检查纠正这种现象。
四川省绵阳县第二区人民政府 邓继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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