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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发出通告 收缴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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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9-15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公安部发出通告
  收缴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
凡在通告发布之日30天内主动交出并如实说明情况,具结悔过保证不再重犯的,可依法从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可不予追究,抗拒不交或继续进行非法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 公安部根据近年来走私贩运、私自制造和非法持有各种枪支以及其它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的现象增多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今日发出《关于收缴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的通告。
通告内容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运输、买卖、私藏、持有、携带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火药枪、气枪、麻醉枪、手枪式钢珠枪、电击枪、催泪枪、仿真枪。凡非法制造、运输、买卖、私藏、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盗窃、抢夺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二、凡非法制造、运输、买卖、私藏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的人,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枪支弹药、制造枪支弹药的工具设备和原材料上缴当地公安机关;凡非法持有、携带各类枪支弹药的人,必须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交出枪支弹药。
三、凡在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主动交出枪支弹药,并如实说明情况,具结悔过保证不再重犯的,可依法从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可不予追究,抗拒不交或者继续进行非法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凡持有公安机关有效批准文件,在合法销售单位购买民用枪支但尚未登记的,必须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60天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说明情况,由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办理持有或者登记手续;逾期不申报的,以私藏枪支弹药论处。
五、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边境、交通要道和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安全检查;对贩运或者携带枪支弹药的可疑人员、车辆、行李、货物,要严格检查。拒不服从检查的,要依法处理。
六、各单位和街道、乡镇应当认真向职工、居民宣传通告精神,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枪支弹药的收缴工作。每个公民都有责任举报和协助公安机关查获涉及枪支弹药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窝藏、包庇、纵容违法犯罪人员的,依法追究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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