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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重奖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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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9-15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有问有答

 如何理解重奖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问:今年3月,广东珠海经济特区重奖了一批对珠海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在国内特别是在科技界引起了很大反响。我想了解一下,珠海采取的重奖措施,是纯属经济特区的改革尝试,还是在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方面有什么依据,内地应当如何借鉴、学习珠海的作法?
广西  张建忠
答:“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是新时期党和国家知识分子政策的核心,从这一方针出发,我国专利法和技术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技术权益,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同时,明确规定了对职务发明创造以及其他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者进行奖励的法律措施。其中,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具体规定了对职务发明创造完成者实行“一奖两酬”的措施,其主要内容是: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者持有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这项奖励包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和报酬。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从优发给奖金。在发给奖金的同时,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还应当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一定比例,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此外,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持有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上述规定,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企业可以参照执行。与专利法的规定相应,技术合同法第6条在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的同时,也规定单位应当根据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中对此又进一步规定:该项奖励费用从实施技术成果所获得的利润和使用、转让技术成果所获得的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中列支,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除了专利法和技术合同法以外,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技术转让的行政法规和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技术市场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了从技术成果转让(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和许可他人实施发明创造专利所获收益中,提成奖励有贡献人员的措施。
去年7月,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珠海市奖励为推动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在今年3月对一批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的完成者进行了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珠海经济特区的这种作法,既是改革科技人员分配制度和奖励制度方面作出的一种大胆尝试,又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的积极措施。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的经济、科技发展水平很不平衡,所以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在这方面的规定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原则性,需要各部门、各地区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去具体落实。珠海经济特区已经在这方面作出了表率,我们希望有更多的地区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具体措施,尽快把国家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付诸落实。
国家科委政策法规司法规处 蒋洪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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