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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怎样自负盈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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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9-20
第2版(经济)
专栏: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系列讲座(四)

企业怎样自负盈亏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这里明确了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必须自负盈亏。企业自负盈亏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内容和目标。
国有企业要不要自负盈亏?是有不同看法的,但现在公认的看法是企业应该而且必须做到自负盈亏。国有企业必须自负盈亏,这是由国有企业作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决定的,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
搞好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对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长期以来,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经济结构单一,政企不分,企业成为行政机构的附属物。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没有分开,国家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干预过多,实际上是国家全部承担了企业的经营责任,企业盈利了,国家全部收走;企业亏损了,国家包赔保补。企业的盈亏同企业和职工的利益没有必然的联系,挫伤了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这种由国家统负盈亏的机制,造成了企业效益低下、管理混乱、后劲不足、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状况,国有企业难以达到最佳的运营效果,使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优势难以充分发挥。
为了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能力,1988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企业法》明确了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确立了现阶段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企业制度。新近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对保障国家所有权,落实企业经营权,强化企业自负盈亏责任,推动企业走向市场,做出了具体规定。可以说,企业能否实现自负盈亏,是国有企业是否成为独立法人的标志。否定企业自负盈亏,就是对国有企业独立法人的否定,其不合理性以及由此导致的后果是不言而喻的。
国有企业能不能自负盈亏?答案也是肯定的。《条例》对企业的盈亏责任及其负亏机制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首先必须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国有企业自负盈亏的内涵。自负盈亏的“自”是指企业自身,即企业法人,而不是某个自然人;企业自负盈亏就是要让企业独立地承担经营责任,它包含盈利责任和亏损责任两层含义。企业负盈问题属于企业享有的权益,目前各方面的认识已较为一致,现在的主要问题在于企业如何负亏。
企业负亏,要注意把企业和厂长、职工的责任区别开来,明确负亏主体。《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企业亏损的两种责任形式,一种是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因企业债务引起的财产责任,履行责任是指依法进行债务清偿;另一种是工作责任,是指厂长和职工对企业亏损应承担的经营管理工作的责任,其后果是行政和经济的处罚。
上述这两种责任是由两种不同的主体分别承担的。
第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企业法》以及《条例》的规定,企业作为法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厂长(经理)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务由企业承担;企业用以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是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对以上规定《条例》作了进一步重申,其作用,一是明确了企业承担自负盈亏责任的财产条件,包括第十五条赋予企业的资产处置权,这是保障企业依法清偿债务的前提。二是明确了国家对企业只负有限责任,企业资不抵债时,国家不负无限连带责任,这是企业自负盈亏与国家统负盈亏的主要区别。三是明确了企业的全部财产是企业清偿债务的最高限额。
第二,厂长和职工是承担工作责任的主体。根据《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以及《条例》的规定,厂长对企业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了企业经营性亏损,厂长应负有直接经营责任。职工的劳动态度和劳动贡献与企业盈亏有直接关系,其职责是由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规定了的,对企业经营性亏损也应负有相应的责任。
企业自负盈亏既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际问题。《条例》的制定,在建立企业自负盈亏机制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但是,国有企业要真正实现自负盈亏,落实企业自负盈亏责任,还需要经过一个过程。为此,我们应该积极从企业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创造条件,使企业实现自负盈亏。
一是切实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这是实现企业自负盈亏的前提。企业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利用《条例》赋予的权利,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根据市场的需要,对生产经营自主作出决策并组织实施。要通过技术进步,增加新产品开发能力和发展后劲,不断实现国有资产增值;要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的关系,克服短期行为,建立起自我发展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要借鉴其他所有制形式企业的经验,树立开放的市场观念,敢于创新,敢于进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进行竞争;要强化企业管理,从严治厂,努力提高企业的经营素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应变力和竞争力。
二是正确地确定企业资产经营形式,规范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目前国有企业普遍实行的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在这方面积累了经验,要按照《条例》的规定继续坚持和完善;同时进行其他经营形式的试点,探索适应市场机制运行的新途径。当前正在试点的股份制,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使企业产权更为明晰,是实现企业自负盈亏的一种有效形式,应该在严格规范的前提下积极试行。
三是强化企业分配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条例》中分别规定了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租赁经营责任制的企业上交利润欠收自补的责任,明确了对亏损企业、潜亏企业的处理办法和其应负的法律责任。确定了建立企业分配约束机制必须坚持的原则,这就是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并在这一原则下,提出了建立企业分配约束机制的具体要求,规定对企业分配要实行职工民主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
(国务院经贸办企业司、国家体改委政策法规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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