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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保证《企业法》与《条例》的贯彻实施湖南监察机关受理受侵犯企业举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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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9-21
第1版(要闻)
专栏:

确实保证《企业法》与《条例》的贯彻实施
湖南监察机关受理受侵犯企业举报
本报长沙电 记者吴兴华报道:从9月8日起,湖南省各级监察机关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举报。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贯彻实施,最近,湖南省监察厅制定关于受理侵犯企业合法权益举报的暂行办法,规定对国家行政人员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企业有权向监察机关举报:强令企业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的;干预企业人事、劳动用工权的;非法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对企业乱罚款、乱收费,以及不合理摊派的;利用职权,对企业索、拿、卡、要,为小集团或个人谋利益的;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严重干扰企业正常工作秩序的;挤占、截留和挪用企业专项资金和物资的;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企业负责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抵制上述行为的企业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湖南省监察厅的暂行办法还规定:举报人可采用电话、电报、信函、面谈等方式举报,也可委托他人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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