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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企业关停并转有哪些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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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9-25
第2版(经济)
专栏: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系列讲座(五)

《条例》对企业关停并转有哪些规定
与以往数次较大规模的企业关停并转最大的不同,就是当前的关停并转的主体已由政府部门变为企业。企业是否需要关停并转不再听命于行政主管部门的指令,而要凭市场的裁定。而且,当前的关停并转特别突出了可以跨行业、跨所有制、跨隶属关系的特点。因此,当前企业的关停并转已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已成为转换机制的实际步骤,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重要内容,提高企业整体素质的有效手段和增加企业及社会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为此,《条例》特设“企业的变更与终止”一章,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
(一)关于转产。转产,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地区规划以及自身实际,改变其主导产品行业性质的行为。《条例》已作了具体规定。企业实施转产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企业只改变产品的性能、质量、型号等,未引起主导产品性质改变的,不属于转产;二是企业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未发生主导产品或主管范围变化的,也不属于转产;三是对某些特定或限制产品的转产,要依法律法规或政府指令进行;四是转产不改变企业的法人地位,企业各项活动应正常进行;五是转产要依《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二)关于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是指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暂时中止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以整顿企业内部管理的行为。《条例》也作了具体规定。企业实施停产整顿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停产整顿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二是整顿期间仅中断企业的经营活动,并不改变法人地位,其债权债务关系存续;三是要以经营性亏损为前提。企业为实现社会公益目标或执行指令性计划,因价格因素形成的政策性亏损不在此列;四是企业因季节性停产或因限产而形成的临时性停产亦不在此列;五是停产整顿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业主管部门有权终止停产整顿;责令解散或申请破产:企业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濒临倒闭的;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经限期整顿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
(三)关于合并与兼并。合并,是指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将两个或多个企业合在一起的行为。合并有两种形式:一是吸收式合并。即甲企业合并乙企业,甲企业继续存在,乙企业终止;二是新设式合并。即甲、乙企业合并成为一新企业,原甲、乙两企业终止。
企业合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间合并,可依法采取资产无偿划转方式;二是合并既可由企业提出,亦可由政府提出;三是合并后的企业要承担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
兼并,是指一企业取得他企业经营权,并使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行为。其中整体兼并即使被兼并方失去法人资格;部分兼并即改变被兼并方法人实体。企业兼并一般通过出资购买、承担债务、参股控股等有偿转让方式实现,因而属有偿的吸收式合并形式。
企业实施兼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企业兼并其他企业属于经营自主权范畴,应由企业自主决定,无需政府审批;二是企业被兼并,因涉及资产所有权问题,须报主管部门批准;三是兼并必须“有偿”,这是兼并有别于合并的最显著特征;四是兼并企业须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
(四)关于解散。解散或称关闭,是指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决定终止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取消企业法人资格的行为。企业一经宣布解散,并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法人即行消亡。凡转产无条件,合(兼)并无对象,停产整顿无好转,长期经营性亏损严重,尚未达到破产条件的企业,可以实施解散。
解散企业要涉及到资产处理、债务清偿、清理维护费支出等问题,因而必须做好下述工作:(1)资产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关停企业财务处理规定》,解散企业固定资产原则上实行有偿转让或拍卖;流动资产按质论价收取价款。有偿转让给非全民企业的国有资产,要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评估;跨地区、跨行业、跨产业无偿划转的,按《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办理。(2)债务清偿。依照《民事诉讼法》,解散企业应依次清偿债务:①职工工资、生活费和劳动保险费用;②国家税务;③其他债务。解散企业清偿债务尚有结余的,结余部分解缴国库,纳入预算。清理维护费来源。此外,《条例》规定,解散企业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并依照《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办理注销登记。
(五)关于破产。破产,是指企业因经营性亏损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以企业全部资产承担有限责任,终止企业的法律行为。破产申请既可由债权人提出,亦可由债务人提出。但《条例》规定:“政府认为企业不宜破产的,应当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企业清偿债务”。这里所谓“不宜破产”,主要是指公用企业或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以及取得国家担保,于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
《条例》除重申了《破产法》有关规定外,还针对现状作出了一些新规定:一是吸收了破产制度与兼并形式各自的优点,提出了“先破产、后兼并”方式,既明确了兼并方在接收破产企业财产的同时,必须承担安置职工的义务,又明确了兼并企业无须足额清偿被兼并企业债务,而只需依照法院裁定的清债比例承担债务,从而既解决了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难的问题,又减轻了兼并方企业的偿债负担。
(六)关于职工安置。《条例》结合组织调整的不同方式规定了相应的职工安置措施。被合(兼)并企业的职工,应由合(兼)并企业安置;政府责令解散企业的职工,应由政府主管部门安置;破产企业的职工,应依国家法律法规安置。为确保职工基本生活,《条例》还规定,社会保险机构应依法为待业职工提供保险金,以保障其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劳动部门应帮助待业职工再次就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独立核算、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税务部门应给予两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国务院经贸办企业司、国家体改委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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