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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地方、企业基建投资决策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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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9-26
第2版(经济)
专栏:

扩大地方、企业基建投资决策权
本报北京9月25日讯 记者吴长生、凌志军报道:凡是地方、企业能够自己实现资金等平衡的,放开;凡是需要国家拿钱和平衡外部条件的,管住。国家计委将按照上述原则精神,进一步扩大地方和企业基本建设投资决策权,改进和加强投资宏观调控。
国家计委有关负责人日前向记者介绍了基建投资方面的一些改革新举措。主要有:
进一步放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政府的投资审批权;
扩大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逐步使企业成为重要的投资主体;
继续放宽省一级、经济特区和某些大型企业集团利用外资建设项目的决策权;
提倡和鼓励地方、企业参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逐步改变重点建设资金完全或绝大部分由国家承担的做法;
为了提高基本建设投资的使用效益,今后凡新开工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建立起一种各类投资主体自求发展、自觉协调、自我约束、讲求效益的微观运行机制;
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凡地方、企业报送国家计委审批的项目,将在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60天内给予明确答复;
改进和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把控制建设资金来源作为调控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一项主要手段,把全社会投资总规模控制在国力可能的范围内,合理引导投资方向,防止出现不必要的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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