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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厂家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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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9-25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这些厂家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编辑同志:
1987年12月,我发明的场效应治疗仪取得了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号为85105221)。甘肃天水市电器厂等10多个厂家在未依法与我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情况下,就大量制造、销售该专利产品。我作为专利权人多次要求天水市电器厂等厂家与我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依法支付专利使用费,但这些厂家一直不予理睬,给我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请问:天水市电器厂等厂家是否构成了专利侵权?如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甘肃天水市 沈存正
沈存正同志:
我国专利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第14条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第12条又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除本法第14条规定的以外,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专利申请人一旦被授予专利权,就成了专利权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即专利权人,并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权(也称独占权)。这种专有权使得专利权人处于这样一种法律地位,即只有专利权人才能利用其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要利用该发明创造,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专利权人的这种许可,其方式必须是专利权人与要利用该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书面实施专利许可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支付专利使用费在内。而且,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这种实施专利许可合同签订生效后的3个月内,专利权人必须将合同报专利局备案。如果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没有与专利权人签订书面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那么,不论是什么人,利用了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都是非法的,都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作为专利权人来说,如果在与他人签订了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后,不及时向专利局备案,则也构成违法。
如果你来信中所反映的情况属实,我们认为,天水市电器厂等10多个厂家在没有与你依法签订书面实施专利许可合同的情况下,就以赢利为目的大量制造、销售“场效应治疗仪”这一专利产品,显然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因而是非法的。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你作为场效应治疗仪的专利权人,既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侵权人必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因侵权行为给你造成的损失。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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