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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市场才有活力——五谈学习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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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9-29
第2版(经济)
专栏:

走向市场才有活力
——五谈学习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本报评论员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目的,就是为了推动企业进入市场,通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促使企业增强活力,提高效益,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就是说,推动企业进入市场是《条例》的重要内容,贯彻落实《条例》要紧紧抓住“让企业勇敢走向市场”这个环节不放。
让企业走向市场,这既是十几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逻辑发展,也是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的必由之路。然而,面对这样一个不能回避的客观现实,一些企业和地方的领导同志,却在认识上和行动上存在着不小的差距。
一些企业的厂长经理认为,目前我国市场发育还很不完善,商品市场虽然初具规模,生产要素市场却远未成型,全国统一市场因地区、部门的分割和封锁而远未形成和完善,规范而科学的市场规则也还没有建立起来。他们觉得,这样的“海洋”充满了漩涡、暗礁,如果贸然扑进去,其后果不堪设想。在这种思想情绪的支配下,他们迟迟疑疑,犹犹豫豫,或者留恋政府“温暖的怀抱”,或者站在“岸上”徘徊、观望。总之,缺乏走向市场的紧迫感和勇气。诚然,企业界存在的这种情况,事出有因,可以理解。但必须指出,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我们应该看清,经过十几年来的改革开放,我国的大部分商品已经由市场供求来调节。例如,在生产活动中,指令性计划已减少到10%左右;商品价格除极少数品种外,事实上已经放开;商品流通的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格局已经形成;外贸体制改革也采取了几个较大的步骤;生产要素市场问题多些,但毕竟在着手大力建设,获取资金、技术、劳动力和土地等,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渠道;体现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市场规则”,也正在陆续制订之中……企业领导人不应当期望“海洋”变成风平浪静的“游泳池”后再“下水”,因为那是根本不可能的。如果硬要那样等待、观望下去,不仅永远学不会“游泳”,而且会错过开拓市场、占领市场的大好机会。“抢先一步,步步主动;落后一步,步步被动”,市场经济的竞争往往如此。
也有些政府部门认为,只要自己痛痛快快地把《条例》规定的14条经营自主权交给企业,政府也就完成了“把企业推向市场”的任务。应该承认,同那些至今仍不肯放权于企业的部门和单位比起来,这种愿意不折不扣落实企业自主权的态度,是令人高兴的,应予充分肯定。但是,如果仅止于此,也还是很不够的。放下不该自己行使的权力,正是为了集中力量行使好自己应该行使的权力,完成自己应尽的职责。《条例》第44条规定,政府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说,就是政府还要培育市场,还要为企业走向市场“逢山开路,遇水架桥”。具体地说,就是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本着引导生产、消费,促进经济繁荣的要求,按照布局合理,渠道畅通,综合配套,种类齐全,大中小并举,活而有序的精神,来建设或完善市场体系。例如,运用“谁投资,谁受益”的政策,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兴办不同类型、具有地方特色的市场,并积极推进本地市场与全国市场、国际市场联结;坚持市场全方位开放,允许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交易,打破地区封锁和条块分割,真正做到物畅其流,公平竞争;经常发布市场信息,加强市场管理,制止违法经营,保持良好的市场秩序;随时注意研究市场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国家尽快制订一整套规范而科学的市场规则提出建设性意见,等等。这也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题中应有之义。
虽然,我国企业全面走向市场,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但是,“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不怕慢,就怕站”,抓住《条例》贯彻落实的大好时机,迈开坚定有力的步伐,对于增强国有大中型企业活力,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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