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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放宽两岸民众探亲奔丧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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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9-29
第4版(要闻)
专栏:

台放宽两岸民众探亲奔丧规定
新华社香港9月28日电台北消息:台湾“行政院陆委会”26日通过有关大陆民众赴台和公务员赴大陆探亲等规定的修正案,对两岸民众探亲、探病和奔丧等规定进一步放宽。
根据修正案,主要放宽部分包括:
一、大陆地区人民赴台探病、奔丧的亲属对象,由现行的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再增加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探病对象的年龄由年逾80岁降为年逾70岁。
二、申请赴台探病的大陆人民抵台后,如在台探病对象年逾70岁,伤病未愈或行动困难乏人照料,且在台无子女者,可申请延期留台照料,但以具有照料能力者一人为限。在探病对象康复或病殁后,申请人应于1个月内离境,不得申请在台居留。
三、公务人员赴大陆探病及奔丧的对象范围,由现行的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再增加孙子女、外孙子女;探病对象的年龄也从年逾80岁降至年逾70岁。
据悉,“陆委会”还决定增加明年大陆配偶来台居留的配额,由现在的每年240名增加到300名。同时,1949年前结婚者不在配额限制内。另外,凡获得配额,但须等待的申请人,可以探亲名义申请赴台探亲,每次两个月,必要者可加长1个月。此项有关配额的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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