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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法制观念淡薄办案人员取证困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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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9-29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证人法制观念淡薄办案人员取证困难
近年来,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普遍感到取证困难。据了解,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部分证人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作证义务。
出于个人恩怨作伪证。一些证人或者因为与被告人的个人交情,或者由于与被告人之间存在私怨,在办案人员向其取证时,有意作伪证。某工厂王某与林某是同乡好友,王曾告诉过林,他盗窃了本厂的一台电动机,获赃款近千元。案发后,王成为嫌疑对象,于是,王让林向公安机关作伪证,将此事推到本厂一个有偷盗劣迹的刘某身上,林某出于朋友交情照办了。公安机关经过多方调查,终于弄清了事实真相。
害怕打击报复不敢作证。一些证人由于惧怕被告人的地位权势,受到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威胁,不敢作证。某局财务科科长作假账贪污了一笔公款,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时,科里的会计、出纳都不敢作证说明这笔账的有关情况。
嫌麻烦费时间不愿作证。司法机关在经济案件的调查取证中,证人嫌麻烦费时间不愿作证的现象较多。某修理所会计宁某,在检察机关向其调查该单位数年前的一起以假冒手段贪污公款的案件时,不是以工作忙为借口拖延,就是借机出差避而不见,最后公然向办案人员表示此事与他无关,不愿“浪费时间”配合调查此事。
证人不认真履行作证义务,给办案造成了障碍,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一是要在当前开展的“二五普法”活动中,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使大家真正懂得作证是每个公民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提高作证的自觉性,不畏权势,不怕打击报复,如实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证据;二是要对拒不履行作证义务的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对那些隐匿罪证或借作证之机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构成伪证罪的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要保护好证人,严厉打击对证人进行威胁利诱和打击报复的个人。
广州军区武汉军事检察院 张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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