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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命令 规定财经部门设监察机构 颁发监察室暂行组织通则及编制原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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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1-06
第1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命令
规定财经部门设监察机构
颁发监察室暂行组织通则及编制原则
【新华社五日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颁发省(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经机关与国营财经企业部门监察室暂行组织通则及编制原则的命令。
为巩固三反运动的成果,继续与贪污、浪费特别是官僚主义作斗争,以适应即将到来的大规模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在财经各部门中有立即建立监察机构的必要。兹特颁发“省(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经机关与国营财经企业部门监察室暂行组织通则”,希督饬所属财经机关与国营财经企业部门,除劳动部门和各地海关外,即遵照建立,执行职务。
各级监察室应本精简原则编制:(一)编制名额的分配以专职干部计:中央各部设三人至十人
(曾经本院批准者仍按原批准名额不变),其所属的独立局、处设二人至四人;大行政区各局(处)设二人至四人;省(市)厅、局设二人至四人;国营财经企业部门设二人至四人。(二)上述名额应在原编制总名额内解决,原编制名额不敷时可报请中央编制委员会核准施行。(三)各级监察室主任应配备能够胜任的坚强干部担任;监察专员、监察员及秘书应选派忠实可靠、作风正派、能联系群众、工作能力较强和有一定政治文化水平,相当于本机关、部门、单位的处、科长级干部担任,并尽可能地配备一些懂业务技术的人员,以便切实做好监察工作。
总理周恩来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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