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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域法律撷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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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0-03
第7版(国际副刊)
专栏:

异域法律撷趣
  洛普
数月前到美国底特律探亲,发现那里有一些有趣的法律条文或不成文的规定:
如果有人在餐馆吃鱼肉被骨刺着咽喉,可以投诉,店主要负责医药费,还要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为确保安全,3岁以下儿童乘汽车要坐在特备的婴儿座位上,不得由大人抱着,违者按“违反行车规定”受罚。
不得责打孩子或把未成年的孩子单独留在家里,违者以虐待儿童论处。
18岁以下者不得饮酒,如发现商店售酒给18岁以下少年,店主要受罚。
无论公营还是私营单位,在雇用人时不准歧视和刁难妇女、孕妇,假如应聘条件符合而被拒雇,可以诉诸法律,定其歧视妇女罪。我在居留期间也曾亲睹女儿的一位中国籍同学小孙,在怀孕期间到一家图书馆“应聘”。那天刚好下雨,她身穿一件宽大的风衣,老板看不出她是孕妇,谈话后,认为条件适合,约定数天后上班试工。谁知再次见面时,真相暴露,老板心里老大不愿意,便想出个“退兵”之计,客客气气地说:“本部门现空着的岗位工作较重,经常要捧捧托托,你恐怕不合适吧?”如果小孙被吓退了就“正中下怀”,可她深知老板的心思,硬是不动声色。最后,老板没法再推搪,只好答应让她上班,并且只给她轻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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