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8阅读
  • 0回复

海南残害妇女犯伏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0-09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海南残害妇女犯伏法
新华社海口10月8日电 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召开宣判大会,宣布判处残害妇女邢月欧的罪犯林先安死刑,同案犯郑庆二被判处2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
据法院认定的事实:1990年7月,林先安经人介绍与邢月欧结婚,婚后感情不合。1991年9月1日,邢月欧向琼山县东山法庭提出离婚诉讼,引起林先安不满和怨恨。1992年1月9日,林先安以1200元佣金纠集郑庆二和现在逃的黄宏梓等人,租车将邢月欧从文昌县文城镇绑架到琼山县谭青仔村的家里,林先安独自将一瓶硫酸倒在邢月欧的脸部,造成邢月欧脸部、鼻子、耳朵、嘴被烧坏,双目失明。
林先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林先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林有期徒刑3年。林先安对此判决不服,上诉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大会后,林先安立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