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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条例》政府必须转变职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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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0-09
第2版(经济)
专栏: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系列讲座(七)

贯彻实施《条例》政府必须转变职能
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仅靠企业自身的努力是不够的,还必须转变政府职能,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企业,政企职责不分。这种管理体制,在建国初期我国经济基础还很薄弱的情况下,为了集中财力、物力进行经济建设是十分必要的。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经济体制越来越不适应了,其最大弊端是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对企业管得过多、过死,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都决定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企业没有激励机制,缺乏应有的生机与活力,不能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具体表现在企业技术进步缓慢,劳动生产率不高,产品品种单一,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国家财政负担增加。对此,邓小平同志早在1978年即指出:“现在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计划地大胆下放,否则不利于充分发挥国家、地方、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四个方面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实现现代化经济管理和提高生产率。”
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为了搞活企业,曾采取过扩大经营自主权,推行经济责任制,实行利润留成、利改税和税利分流,发展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进行股份制试点等等措施。《企业法》用法律形式明确了企业的法律地位和企业应享有的经营自主权。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也对职能做过一些调整。由于这些改革措施主要是在对企业实行减税让利上做文章,没有在转变政府职能上下功夫,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对企业管理仍然过多,所以收效甚微,企业活力不强,效益不高的情况并未得到改变。1991年9月中央工作会议把进一步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提到议事日程,会议强调指出:“作为各级政府,应当坚持政企职责分开,少对企业进行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努力为企业搞好服务,积极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现在,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正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企业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接受价值规律的检验,已势在必行。企业要进入市场就必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假若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仍取决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企业就不可能进入市场,其经营机制也就难以转换。因此,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必须转变职能,改变对企业的管理方式,不折不扣地将经营自主权下放给企业,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要遵循“宏观管好、微观放开”的原则,集中精力做好规划、协调、服务、监督工作。按照《条例》规定,国家在保持企业财产全民所有权的条件下,使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依法处分权。国家要把管理的重点放到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做好为企业服务的各项工作,搞好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有关的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物资、商品、外贸、人事、劳资等配套改革,为搞活企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要做好职能转变工作,首先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要深入学习领会邓小平同志南巡的重要谈话和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精神,认清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把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到改革不适应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高度来认识,增强转变政府职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其次,要学好《条例》,吃透《条例》的精神实质,特别要加深对“两权分离”、“政企职责分开”等重要原则的理解,克服习惯势力的影响,不因循守旧,按《条例》规定把该下放给企业的权力尽快放给企业,把该管的工作一定要管好,促进企业尽快转换经营机制;第三,要对现行政策、法规进行清理,凡与《条例》规定不符的,要尽快修改或明令废止;第四,要结合地区、部门实际,制定《条例》的实施办法,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
(国务院经贸办企业司、国家体改委政策法规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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