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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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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1-09
第1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一九五三年一月八日政务院命令发布)
国家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即将开始,没有比较健全的系统的统计机构和比较完整的科学的统计制度,就不可能制订正确的计划,不可能及时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为此,必须加强各级政府及各业务部门的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并须统一制定全国性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使我们的统计工作能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逐步发挥统计工作在经济建设中的监督作用。
最近各大行政区与省市人民政府及若干业务部门为着适应工作的需要,已在开始建立统计机构,配备与培养了一定数量的统计干部,作了一些初步的调查统计工作,这对于国家的管理工作、建设工作、计划工作是有帮助的。但各地区各部门的发展情况是不平衡的,除东北因经济建设开始较早,统计工作有了初步基础外,其它地区一般还在初创阶段。有些部门领导上对统计工作的作用及其重要性仍认识不足,对统计工作缺乏有力领导,因而大大地影响了统计工作的开展。由于我们的统计机构还不健全,统计制度还未建立,因而各地区、各部门各自调查统计,缺乏统一的集中的领导,工作中尚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重复混乱现象。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中央人民政府已决定成立国家统计局,各级人民政府及各业务部门均应按照需要,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并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建立严格的、系统的科学统计制度。为此特作决定如下:
(一)国家统计局为国家统计工作的领导机关,所有财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及社会情况等基本统计工作,均由国家统计局负责领导。凡国家统计局所颁布的一切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统计表式等(其中特别重要部分应经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所有各级地方政府、中央及地方各业务部门及各公私企业必须遵照执行。如有不经批准乱发统计表格,不按规定填送报表者,得视为违反纪律行为,应予纠正。至于假报数字或谎报统计资料者,则为对国家不忠实的行为,应予严厉的处分。
(二)各大行政区、省、市、专署及县人民政府的统计机构,均须依据国家统计局所规定的统计制度及工作任务进行工作,并负有对本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工作进行组织指导、检查督促的责任。各级地方政府的统计机构,除保证完成国家统计局所规定的任务外,得视地方需要,并征得上级统计机构同意后,进行地方性的调查统计工作。
(三)为使国家统计局所规定的统计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得以贯彻执行,大行政区、省、市、专署、县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迅速建立并加强统计机构,大行政区及省市成立统计局,专署、县成立统计科,成为大行政区、省、市、专署及县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有财经委员会者,受财经委员会指导)。一九五三年第一季内,必须把省、市以上统计机构建立并充实起来,并建立县以上的统计机构,以便完成国家统计局所规定的任务,和担负起地方性的必要的调查统计工作。
(四)各级人民政府的各业务部门均须遵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有关统计方面的指示和规定,并应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的统计机构按期填送报表。除国家统计局所规定的报表外,中央人民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的业务部门并得按其业务需要,在取得国家统计局或同级统计机关的同意后,颁发各种补充报表。为此,各业务部门应即加强现有统计机构,配备必要数量的统计干部,特别是基层单位的统计机构与统计干部,俾能按照国家需要及时完成统计任务。
(五)责成国家统计局迅速改进和补充制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部门的基本统计报表,由各级统计机构按照规定及时填报。国家统计局并应对现行的各种统计表格加以清理研究与审定,以克服重复混乱现象。
(六)调配及培养统计干部是目前加强统计机构的重要关键之一,中央各业务部门与各省市以上政府,必须迅速配备必要的干部充实统计机构,并订出培养统计干部的计划,抓紧进行;使统计工作人员专业化,保证统计工作人员政治上的纯洁性。
(七)为保守国家机密,各级统计机构应设机要部门或机要人员,所有统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国家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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