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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局放宽企业经营范围允许企业从事综合性经营和跨行业经营支持政府机关兴办政企分开的经济实体对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登记放宽条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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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0-11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家工商局放宽企业经营范围
允许企业从事综合性经营和跨行业经营
支持政府机关兴办政企分开的经济实体
对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登记放宽条件
本报北京10月10日讯 记者潘岗报道: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立,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国家工商局近日推出《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今天,国家工商局局长刘敏学向首都新闻界发布了《意见》的主要内容。
——积极支持国营大中型企业组建集团和进行股份制试点;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条件从事综合性经营和跨行业经营。进一步放开商业(含供销、粮食)、物资供销企业的经营方式,对具备条件的,允许企业从事批发、零售、代购、代销、代储、代运等业务;生产企业购进的原材料,品种规格不对路或积压的,允许进行调剂、串换和销售;国营大中型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经营本企业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所需原材料、设备的进口业务;国内大型商业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从事进出口业务,外贸企业可以经营部分商品的内贸业务;金融企业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兴办非金融性的企业或向其他行业的企业投资;经批准,有条件的综合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工程建设公司可以从事房地产的经营;积极支持企业组织富余人员兴办第三产业和各类科技性企业。
——支持政府机关转变职能,兴办政企分开的经济实体。在机构改革中,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成建制转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党政机关精简机构,可以组织富余人员兴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党政机关对内服务的机构,可以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服务或兴办成对外经营的经济实体。但党政机关兴办的经济实体不能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进入经济实体单位的党政干部也不能再兼有政府机关干部职务。
——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登记主管机关对有关部门设立的为农、林、牧、副、渔各业提供各类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对基层事业单位进行有偿服务或兴办的服务实体,应予登记注册。在经营范围上,有条件的可以经营化肥、农膜、农药以及农用柴油、农用润滑油等。对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在登记注册时,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审批程序可以简化。
——加快对外开放,大力发展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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