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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领导 集中精力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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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0-12
第2版(经济)
专栏: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系列讲座(完)

加强领导 集中精力
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下)
三、抓住落实企业自主权这个关键,搞好各项配套改革
《企业法》规定,企业依国家授予其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经营权的核心是财产权,内部的管理自主权是由财产权派生出来的权利。在坚持《企业法》的原则下,这些权利突破了现行的一些政策、法规。在赋予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同时,《条例》强化了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强调企业既要充分运用国家赋予的这些权利,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又要充分认识自己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企业经营自主权能不能真正落实,取决于政府部门的职能转变。因此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宏观要管好,微观要放开”的原则,规范自己的行为,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条例》规定的企业14项自主权要不折不扣地放给企业,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截留。《条例》中有关企业经营自主权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办理手续的,要按照“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方便企业”的原则制定工作程序、制度和责任。
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同时,要加快其它配套改革的步伐,包括进行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物资、商业、外贸、人事和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改革。政府部门既要认真落实企业自主权,又要注重不断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如果企业负担太重,留用资金过少,企业就很难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加强领导,结合实际,把《条例》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要充分认识到,哪里的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得早,转换得好,哪里的经济发展就早得益,就上得快。地方和部门都应明确办事机构,明确责任,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订实施办法”。制订这实施办法很重要,其重点应是落实企业自主权和转变政府职能。实施办法既要符合《条例》规定的精神,不得将《条例》中明确赋予企业的自主权缩小或者收回,可以有创新和深化;又要因地制宜,对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凡是有条件的地区,企业转换机制的步子要更快一些;凡是前一段进行试点的企业,可以率先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要区别沿海与内地、大中小型企业、盈利企业与亏损企业、盈利型企业与社会公益型企业等不同情况,制订相应的政策办法。这里强调三点:一是要把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转换经营机制的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骨干力量,过去受制约最多,负担最重,亟需转换机制;应选择一些基础工作好、经济效益高的大型企业,赋予更多的经营自主权,促使他们更快地发展。二是所有企业都要落实《条例》。落实《条例》要区别企业不同情况制订不同办法,实行分类指导,并不是有些企业要贯彻,有些企业可以不贯彻。三是要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注重实效。贯彻《条例》的目的是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检验《条例》是不是贯彻得好,也要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标准。在贯彻《条例》中,还要注意依靠广大的职工群众,通过贯彻《条例》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要从实际出发,克服形式主义,不搞“一阵风”、“一刀切”,把工作做细、做实。四是党政、司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战略任务。贯彻落实《条例》,涉及方方面面,各级党政、司法部门要分工合作,密切配合,支持这项工作。要有具体的要求、具体的内容、具体的安排,各方面共同努力,把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这项系统工程抓好。
五、抓紧进行有关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加强执法监督检查《条例》以法律语言阐述了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的规定,以改革的精神对现行经济管理体制做了一些突破,有些规定还与现有法规、规章有一定冲突。我们要对现行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进行清查、处理,凡与《条例》和实施办法相抵触的要进行修改和废止。同时,要抓紧制订与《条例》相适应的新的规章和制度。
要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条例》能否真正起作用的关键。各级政府部门要依法办事,加强自我监督,热情接受企业的申诉、举报,对违背《条例》的行为要自觉进行纠正。对无视《条例》,不加以纠正的,上级机关不能护短,要依据《条例》责令其改正,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企业也要严格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同时,还要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通过对一些违背《条例》的典型事例应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和公开审理。(国务院经贸办企业司、国家体改委政策法规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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