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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为生存权而斗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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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2-03
第7版(国际)
专栏:

发展中国家为生存权而斗争
李红
人权问题成为当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对于占世界人口3/4的发展中国家的人民来说,人权首先是生存权。生存得不到保障,其他一切人权也就无从谈起。过去如此,现在依然如此。
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史可以说就是为生存权而斗争的历史。在过去,他们遭受殖民主义、帝国主义、种族主义的血腥统治和残酷掠夺,受尽“流血、污秽、穷困与屈辱”,非洲的黑人被当作奴隶贩卖,亚洲人受过“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欺凌,美洲土著居民几乎被剿灭殆尽。国破家亡,饥寒交迫,生灵涂炭,任人宰割,哪里有什么人权可言?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广大殖民地和半殖民地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进行长期不屈的斗争,成为世界一股强大的历史潮流。他们从亲身的经历中深深体会到国家的独立和主权是实现人民生存权的基本条件,一国如果失去独立和主权,人权就从根本上失去保障。争取国家独立和主权的汹涌浪潮实质上是一场发展中国家争取人民生存权的民族解放运动。50年代一部分独立的亚洲国家举行万隆会议,高举民族独立的旗帜,“确认人民遭受外国的征服、统治和剥削是对基本人权的否定,是对联合国宪章的违反”,支持各国人民争取自由和独立的事业,通过促进世界和平和合作的“十项原则”。在此之后,“不结盟运动”、“77国集团”等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组织相继诞生,在非洲、阿拉伯地区、亚洲、拉丁美洲及大洋洲,各种区域性政治、经济组织也纷纷成立,开展争取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和经济权益的斗争。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努力下,联合国通过了一系列有关人权问题的文件,为人权理论和实践注入了新的内容,使人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断充实和扩大。1948年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权不仅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以后的许多国际条约中,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的民族自决权得到社会的承认,被列为人权的重要内容。许多国家虽获得独立,但殖民统治和剥削给他们造成的贫困与不发达不仅未能消除,而且还在加剧,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发展权利宣言》,正式“确认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人的发展权利意味着充分实现民族自决权,包括对他们的一切自然资源与财富行使充分的不可剥夺的主权。”这就使国际社会的人权概念不再仅仅是指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再仅仅是单纯的个人权利,而且包括集体人权,如民族自决权、种族平等权、自然资源主权、发展权等,标志着人权概念的新发展。这是发展中国家为推进人类文明事业作出的重大贡献。
今天,争取和维护生存权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在人权方面的首要任务。世界上还存在着各种形式的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存在着外国侵略、占领、剥夺国家主权和人民独立等现象,广大发展中国家还遭受着程度不等的剥削,资源、物产、资金受制于人,人民处于贫困之中,有的国家人民还不时沦于饥饿,死亡率很高,凡此种种,对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存权构成极大的威胁。据统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较大的局部地区性战争和冲突150次以上,几乎全部发生在发展中国家地区,仅在战火中丧生的人达2000万以上,给这些国家和人民造成惨重损失,而这些战争和冲突几乎都同外国侵略、干涉、插手有关。长期遭受战乱之害的发展中国家和人民,渴望实现和平,发展经济,从而实现他们的生存权。
在经济领域,发展中国家仍处于无权地位,旧的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一直未打破,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状况日趋恶化,南北差距扩大,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陷入困境。这些国家债务负担沉重,外债高达1.34万亿美元以上,相当于这些国家国民生产总值的一半,比出口收入多约65%,每年还本付息的金额达2000亿美元。贸易条件也不断恶化,资金倒流。据联合国统计,现在发展中国家处于绝对贫困状况的人数超过10亿,约5.5亿人挣扎在饥饿线上,每年由于饥饿而死亡的人在1300万至1800万之间。正如一位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所说:“饥饿的人没有自由。”
现在西方某些国家积极推行“人权外交”,实际上是以“人权”为借口,加紧干涉发展中国家的内政,企图建立以自己的价值观为主导的“世界新秩序”,达到其政治战略目的。它们把所谓“人权”问题与经济援助挂钩,利用经济“制裁”等手段,向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它们还直接插手发展中国家的内部事务,扶植和支持反对派力量,甚至支持、策划动乱,造成发展中国家政局动荡。这种作法破坏了发展中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进程,破坏了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毒化了国际关系,阻碍保护人权目标的实现。许多发展中国家政府代表和舆论界纷纷对西方国家的“人权外交”进行了有力的批驳。去年7月东盟外长会议之后发表的《联合公报》中重申,发达国家不能把自己的人权标准强加在发展中国家身上,否则就是对发展中国家主权的践踏。菲律宾《世界日报》指出,某些西方国家过分关心其他国家的所谓“人权状况”,这是“别有企图”的,这些国家过去以炮舰政策征服落后国家,在炮舰政策因被压迫国家的觉醒而失灵后,它们又以“人权”和“经济制裁”为手段,企图整垮和孤立不听它们话的国家。南非非洲人国民大会领导人曼德拉号召抵制西方人权外交时指出,非洲国家为争取自由与民主已进行了长达数百年的斗争,西方国家无权“在民主问题上教训我们”。发展中国家主张在解决促进人权问题上应“充分尊重各国主权以及在不干涉内政基础上分担责任和加强合作”。中、印两国总理会谈后发表的联合公报中指出,“人权是不可分割的,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
当今国际社会中存在着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也有差异,以某种模式作为标准去衡量其他国家的人权状况,强迫别人接受某种价值观和社会模式显然是荒谬的,也是绝对行不通的。人权问题虽然有其国际性的一面,但主要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实现人权要从各国的国情出发。人权是社会的产物,历史的产物,是现实的具体的人的权利。人权同一切权利一样,根源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正如马克思所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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