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8阅读
  • 0回复

为贯彻劳动保险条例而努力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1-10
第1版()
专栏:社论

为贯彻劳动保险条例而努力
正当我国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开始的时候,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作了若干修正,适当地扩大了劳动保险条例的实施范围,提高了劳动保险待遇,并决定自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这一措施,再次说明了以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为首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是如何关心我们工人职员的生活。同时,也说明了由于我们三年来努力生产的结果,我们已有了进一步改进劳动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全国工人阶级应热烈拥护中央人民政府这一措施,并为其贯彻执行而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已经快两年了。在这一期间,劳动保险的实施,取得了不少的成绩。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劳保部的统计,到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底止,全国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共计三千八百六十一个单位,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职工共计三百二十万零二千一百四十七人,连同职工家属在内,约有一千万人以上。由于劳动保险条例的实施,解决了或减轻了职工生活中的特殊困难,对改进职工物质生活和劳动保护起了很大的作用,因而深刻地教育了全体职工,鼓舞了大家的劳动热情,密切了共产党及人民政府和广大职工群众的关系。
但劳动保险条例是在国家经济恢复时期制订的,当时国家财政经济尚未根本好转,加以经验缺乏,因此有些待遇(比如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得比较低,并只能采取重点试行的办法。随着生产的发展,随着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及职工的要求,适当地扩大实施范围及酌情提高待遇标准,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以实施范围论,由于基本建设工作已提到整个国家经济建设工作的首位,基本建设的队伍即将空前地迅速地扩大起来,修改后的劳动保险条例,就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工厂、矿场和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及国营建筑公司。
从待遇方面说,根据一年多来实行劳动保险的经验,疾病及医疗问题,最为职工所关切。修改后的条例就着重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停工医疗期间以六个月为限”的规定取消了;贵重药费虽原则上由职工本人负担,但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补助;停工医疗在三个月以上的待遇,一般都增加了一倍。其次,原条例规定养老的本企业工龄为十年,现降低为五年,使年龄和一般工龄都符合条件而本企业工龄不满十年的职工可以享受养老待遇。退职养老金的待遇也由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五至六十增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至七十。此外,生育待遇,丧葬费,丧葬补助费,非因工死亡的家属救济费,也均酌量实际情况而有所增加。
显然,这次劳动保险条例的修改,将更加发挥劳动保险制度在改善职工群众物质文化生活上的优越作用,从而更加促使广大职工的政治觉悟和劳动热情,动员他们积极参加祖国的伟大建设事业,并努力争取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幸福前途。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这次劳动保险条例的修改,再一次显示了我国新民主主义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优越性。
尽管如此,由于我们国家的经济还恢复不久,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刚刚开始,抗美援朝的斗争还在继续进行,所以这次修改的劳动保险条例,还不可能全部地、彻底地解决职工的所有困难。两年来国家支出的劳动保险费用,达两万多亿元,如果拿这些钱去兴办工厂,可以修建新式的五万纺锭的纱厂七个到八个。在修改条例后,企业方面的劳动保险费用的开支将比以前增加四分之一左右。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再要求扩大实施范围或提高劳动保险待遇,无疑即将过分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影响国家的经济建设事业。为了工人阶级和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修改后的条例,只能把实施范围作一定限度的扩大,也只能酌量情况将待遇予以适当的提高。这种作法是完全正确的。
因此,各级工会组织,必须反复地向职工群众说明只有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才能逐步改善生活的道理。不属于实施范围以内的企业,应当像过去一样,根据具体情况,订立劳动保险合同或采取其他的办法,来减轻或解决职工生活中的特殊困难,不能坐等将来。应当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单位,工会组织及企业的行政方面或资方,也不要以为“有了条例,万事大吉”,一切问题都靠劳动保险条例来解决,而应该深入地了解群众的困难,结合企业内的具体情况,采取一些其他的方法,首先是群众互助的方法,替职工解决条例范围以外的特殊困难。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劳动保险条例的方法,各级工会组织都应当总结一下过去的经验,用以指导基层组织的工作。一般说来,以下几个问题是应当特别注意的。
一、必须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中,进行广泛宣传工作,使每一个职工都能明了此次修改条例的主要精神及实施内容。然后在已建立劳动保险委员会的单位中整顿组织或加强组织;没有建立劳动保险委员会或虽已建立但流于形式的单位,应从速建立组织,选举最能密切联系群众热心劳动保险工作的积极分子担任这项工作。属于此次扩大实施范围内的单位,基层工会要做好准备工作,举办短期训练班,学习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文件,进行劳动保险卡片登记工作(在已实行条例的企业内,未登记过的职工,也要补行登记),如果集中一次登记有困难,可采取职工在申请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即予审查登记的办法,以保证职工及时享受应得的权利,然后根据劳动保险委员会组织通则成立劳动保险委员会。这是保证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的重要条件。
二、保证劳动保险条例的贯彻执行,必须有健全的制度。过去,有些单位开始实行时轰轰烈烈,但由于没有健全的制度,不到几个月,劳动保险委员会的工作变成了劳保会计一人办事。因此,无论已实行或准备实行的单位,必须注意建立健全的劳动保险的申请支付手续、劳动保险会计制度、表报、报告制度及各种会议制度,并坚持下去,以保证职工及时地并正确地享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
三、职工疾病问题是劳动保险中最主要的问题,如何督促、协助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改进充实医疗卫生工作,重视卫生宣传及清洁运动,一方面使已患病的职工能够迅速地得到治疗并迅速地恢复健康,一方面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是贯彻实施劳动保险条例的主要工作。还有,根据职工的迫切需要,和本企业经济可能的条件,实事求是地举办某些易于举办的集体劳动保险事业(如业余疗养所、疗养所、营养食堂、托儿所等),是有效地预防疾病的发展及解决职工疾病问题的重要方法之一。所以已办的要努力巩固过去的成绩,建立合理的经营管理制度,把它进一步办好;未办的也应根据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举办起来。
经过这次劳动保险条例的修改,新中国的劳动保险制度已经向前迈进了一步。随着国家生产事业的不断发展,国家工业化的程度的不断提高,国民收入的不断增长,劳动保险制度也将日趋完善,并且必将一步一步推行到其他尚未实行这一制度的厂矿企业中去。让我们全国工人阶级在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的领导下,更加发挥生产上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保证国家经济建设任务的完成。这就是我们实现国家工业化和进一步改善物质生活及达到继续改进劳动保险制度的最好办法。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