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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审判手段 发挥职能作用鞍山法院为大中型企业服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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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0-27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运用审判手段 发挥职能作用
鞍山法院为大中型企业服务
本报讯 记者晓渡报道: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运用审判武器,充分发挥经济审判的职能作用,注意在诉讼阶段积极主动地为大中型企业服务,受到了企业普遍欢迎,社会效果较好。
鞍山市中级法院经济庭,对涉及大中型企业的案件实行“三个服务”:一是登门收案。请进来、走出去,深入大中型企业帮助他们理顺经济法律关系,主动介绍经济审判职能,使一些企业了解了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不只是主管部门处理,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效果更好。经济庭的同志常是一案一走访,利用调查取证走访领导;一案一宣传,宣传法律常识,增强经济审判的透明度,提高企业领导和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一案一讲解,运用送达法律文书,讲解案件处理依据和双方的是非责任。近一年来,他们走访了鞍山钢铁公司等50家大中型企业,与20家建立了联系点。二是优先服务。涉及大中型企业的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审理,做到不等、不靠、不推、不拖,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三是周到服务。在主动、优先服务的前提下,对暂时经济有困难的,实行缓交或部分缓交诉讼费。案件审理实事求是,避免空调空判,始终注意审结后的执行,想方设法为大中企业减少和尽快挽回损失。克服办案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或就案办案,力求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鞍山法院先后为本省和外省市的一些大中型企业追回300余万元货款,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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