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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双方有关香港问题的七份文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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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0-29
第3版(文件)
专栏:

中英双方有关香港问题的七份文件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此间今天公布中英双方有关香港问题的七份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文件之一:英国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道格拉斯·赫德阁下致外交部长钱其琛阁下的书面信息
香港总督已向我汇报了他上星期访问北京的情况。我认为,访问十分重要,因为它使双方增进了对对方观点的了解,尤其是有关政治发展问题上的观点。此后,中国外交部又向英国使馆转达了进一步建议。阿伦·唐纳德爵士已告诉您的同事,我赞赏提出这些建议的积极精神,我认为这些建议比中国方面早先提出的建议前进了一步。阿伦爵士还告诉您如果可能的话,我希望能就一九九七年以前及其后的政治体制的发展问题达成谅解。我希望向您说清楚这一点。
我仔细考虑了您的建议,即:我们应该把一九九一年直接选举的议席数目限制在15个,作为交换,一九九七年你们将允许60个席位的立法机构中的20个(三分之一)议席由直接选举产生,此后在一九九九年直接选举的议席比例将增至百分之四十,二○○三年增至百分之五十。
此次香港之行,我非常清楚地感觉到,在香港大多数公共部门,包括很多工商业界部门都极力要求在一九九一年有20个议席由直接选举产生。我的印象是,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一九九七年以前这段时间内英国在香港的权威将有遭到严重损害的危险。
如果不管香港社会大部分人士所明确表达的愿望,我们仍决定在一九九一年采纳较低的直选比例,我认为,唯一可行的办法是在一九九七年有足够的直选议席,而且此后的发展足以在香港获得广泛的支持。这样,我们也许能够消除人们因一九九一年不能有20个直选议席而产生的失望。
中方建议二○○三年的直接选举席位为百分之五十。我认为若该百分比属于早些时候开始的稳步增加的百分比的一部分,则该建议可为香港舆论所接受。但我担心中方关于一九九七年直选席位为20个的建议不足以赢得支持。然而,倘若中方准备在一九九七年将直选席位增至24个(百分之四十),我认为基本法中关于政治发展的规定很可能在香港获得支持,我们届时将能积极支持这些规定。我们尤其将竭尽全力鼓励持温和意见的人士,包括工商界人士,在香港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政府准备将一九九一年的直选席位限至18个,将一九九五年的直选成员定为24名,英国议会中肯定有失望情绪,香港也会出现强烈的敌对反应,但是,按我概述的方法取得逐步、稳定的进展将使我能够为此决定进行有力的辩护。
这项建议与贵国外交部一月十五日向我方提出的建议在本质上无甚大区别,稍微提高了一九九一年的起点,将中方建议一九九九年席位的数提前至一九九七年实现。但是我认为这些小变动在争取香港支持方面,在确保英国从现在至一九九七年期间管理香港的能力不遭削弱方面将发挥关键性的作用。
如果你们希望基本法就设立大选举团一事作出规定,并安排使选举团的组成是开放的并具有充分的代表性,那么,我们希望我们双方通过磋商在一九九五年创建选举团,此年度为大选举团选出者若符合基本法规定的要求,其后即可成为第一届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的成员。根据基本法第二草案的规定,一九九五年立法机关的其他成员亦将成为第一届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成员。同时我还认为,如欲使基本法中有关政治体制的条款在香港获得支持,应采取香港习惯的方式进行选举,这一点至关重要,我们需要的是保证立法机关的总体连续性。
我非常希望我们能在这一重要问题上达成协议。这对于确保香港的政治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这样做将使我方能够与贵方通力合作,共同建立一个能确保衔接和顺利过渡的政治体制。如果我们能就这些问题达成协议,这将使我能够访问北京,与你们讨论共同关心的问题,并进而考虑英国首相在其致江泽民总书记的信中提出的关于改善中英关系的设想。
文件之二:钱其琛外长就香港立法机构直选问题答复英外交大臣赫德的信息
一九九○年一月二十日晨,外交部港澳办主任陈滋英,紧急约见英驻华大使唐纳德,请唐转达钱外长给英国外交大臣赫德的信息,内中回答了赫德于一月十八日给钱外长的信息里所提出的有关香港立法机构直选比例的反建议,全文如下:
“钱外长感谢外交大臣赫德先生传来的信息。他注意到了外交大臣对香港政制发展问题的关心。外长相信只要以香港的繁荣稳定为重,并本着曾使我们两国签署了《中英联合声明》的互谅互让精神行事,在我们之间就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问题。正是本此精神,中方于一月十五日就香港政制发展问题提出了一项新建议,这是我们在此问题上所做的积极努力和重大让步。考虑到各种因素,中方不能同意外交大臣阁下关于将一九九七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机构直选部分比例定为百分之四十的建议。但是若英方同意中方在十五日建议中所提的一九九七年及其后各届立法机构的直选部分比例(即:总数60名,一九九七年占百分之三十三点三,一九九九年占百分之四十,二○○三年占百分之五十),为了实现一九九七年前后政制上的衔接和政权转移的平稳过渡,中方愿意考虑英方把一九九一年立法局的直选议员从15名增至18名的想法。如中英双方能在这个问题上达成共识,将有利于香港的繁荣稳定,而且使我们两国在恢复和发展相互关系的道路上迈出重要的一步。”
文件之三:英大使转交英外交大臣赫德致钱外长信息
一九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英大使唐纳德见外交部港澳办主任陈滋英,请陈向钱其琛外长转交英外交大臣赫德的以下信息:
“感谢你一月二十日的信息,我仔细地作了研究。我完全同意你的看法:双方只要以香港的繁荣稳定为重,并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行事,我们之间的分歧是可以得到解决的。
我真诚希望就一九九七年以前和以后对香港最为合适的政治结构同你早日达成谅解。
对于你为了回答我们的关切所作出的努力表示感谢。
收到你的答复后,我作了深入的思考。我也仔细地研究了我接到的香港对在广州召开的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政制专题小组提案的反应的报告。
我想中方也同我一样清楚,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专题小组会议产生的结果在香港引起了真正的失望。
一直在努力谋求合理共识的香港温和派人士正在作出十分强烈的反应。因此,我们面对这样的情形,除非做很大的改动,否则,《基本法》中有关政治体制条款将得不到香港负责的舆论界的欢迎。这种情形对我们两国政府来说都将成为严重的政治问题。《基本法》对香港人如何认识他们的未来将产生重大影响。从这点上说,政治体制条款尤为重要。倘若这些条款遭到广泛批评,那么,对海内外投资者的信心所产生的后果将是严重的。
我在一月十八日信中说过,我们之间的主要分歧在两个领域:直选议席数目和一九九七年前后政制的衔接。
我们对直选议席的分歧不是很大,真正的问题是中方考虑的议席数目。我已解释过,我们受到压力,必须使一九九一年直选席位达到二十个。在一月十八日的信中,我说如果中方愿在一九九七年提供直选24席(百分之四十),我们将同意把一九九一年直选议席限制在18名(百分之三十)。我们将很难做到这一点,除非你们能把九七年的直选议席增加到20个以上。
至于衔接,我有三点顾虑。首先是投票方式。香港人重视像现在立法局所采用的直截了当的方式。关于实施新的差额投票制度的报道已在香港,特别是在温和及明智的舆论界,引起广泛的关注。因为人们除了对新的投票方法不熟悉之外,还担心这一方法会妨碍立法程序而不能产生任何相应的益处。第二,保证选举立法局成员的任何大选举团或选举委员会应该是一个有充分代表性并以公开的方式组成的机构,我已在一月十八日的信息中强调了我们对这一问题的重视。我等待着你的保证:中方的考虑也正是如此。同样重要的是,应使香港人民清楚大选举团的组成及章程的细节,以使他们对未来政治体制的性质感到放心。之后我们可以考虑在一九九五年作出类似的安排,从而保证连续性。这是我们双方今后更加密切磋商的题目。
最后一点,我看到报告说基本法将有一新的条款,将立法局成员的外籍人士数字限制在总数的百分之十五,这在香港引起了关注,将给连续性设置严重障碍,也很难实施。
非常清楚的是,香港对一个有限的,如果是不断增加的直选席位比例的立法局的理智看法的接受力将受到我已提到的投票和其他安排的严重影响。所以,我希望你认真关注这几点。我愿再次向你保证,想方设法依照联合声明以确保一九九七年顺利过渡,这是英国政府的愿望。我们想在《基本法》颁布时能公开支持它,并说服香港人支持信任它。但我不得不说,假如有关政治体制条款不做改变,那么行政、立法两局将会提出辞呈。他们正是我们维持香港有效政府所要依靠的人。在讨论通过一九九一年选举的必要立法问题上,我们将可能得不到立法局的合作。在这种情况下,在英国行政管辖下的未来几年内,英国政府维持香港繁荣稳定的能力将遭受严重破坏。
我们应该相互合作以解决这些困难,这是至关重要的。我很清楚,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二月十二日召开全体会议之前,我们的时间不多了。因此我愿意派遣我的一位高级官员麦若彬先生来北京就这些问题的细节进行讨论。二月五日以后的那个星期,甚至你们认为有必要更早一些,他都可随时来京赴会。”
文件之四:钱外长就香港政制问题
回答英外交大臣一月三十一日的信息
二月三日傍晚,外交部港澳办主任陈滋英紧急约见英国驻华大使唐纳德,请唐转达钱外长致英国外交大臣道格拉斯·赫德的信息,内中回答了赫一月三十一日所提出的问题。
钱外长信息全文如下:
“感谢你一月三十一日通过唐纳德大使转来的信息。对你希望就香港的政制发展同我早日达成谅解,我表示赞赏。
遗憾的是英方在有关的具体建议上没有作出任何让步,不能不令我深感失望。中方一直诚恳地寻求在这个问题上同英方达成共识。不管是中国领导人给撒切尔首相的信,还是在会见柯利达特使和港督卫奕信时的谈话,都阐明了中方的合情合理的立场。我的同事与港督的会谈和我本人给你的信息中曾不止一次地作了重大让步。但是,中方的诚意并未获得英方应有的积极响应。在这种情况下,我看不到有什么再派人来北京进行磋商的必要。
正如外交大臣所知道的那样,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即将召开会议,作出最后的决定。如果英方不能接受一月二十日我向你转达的信息中所提出的建议,那么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就只能按原方案作出决定。我想外交大臣非常清楚地了解,基本法的起草完全是中国的内部事务。
中国愿意看到香港继续保持稳定和繁荣,希望英方能够作出正确的抉择,以避免发生我们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情况”。
文件之五:唐纳德大使就
香港政制问题转达英方的新信息
一九九○年二月六日上午,外交部港澳办主任陈滋英应约紧急会见英驻华大使唐纳德。唐请陈将他刚刚收到的来自伦敦的紧急信息报告钱外长,并将所附三份书面材料转交中方基本法专家。
一、英方的信息全文如下:
(一)外交大臣已注意到钱外长最近信息中提出的各点并正给予紧急的考虑。
(二)外交大臣在一月十八日(应为二十三日——注)及一月三十一日的信息中提出了三个问题,如蒙能对中方的立场,作出紧急澄清以帮助外交大臣对这一问题的考虑,他将表示感激。这些问题是:大选举团,表决程序,以及对立法机关成员的国籍限制。钱外长给外交大臣的答复和陈(主任)的口头说明中均未提及这些问题。在对一九九一年直选席位的数额及此后衔接的可能性做决定时,英国政府需要立即知道中国政府现在对一九九七年后政制的设想。
(三)英国政府对这三个方面的关注及建议将分别在三份书面材料中提出。
二、英方三个文件的内容提要
(一)关于立法会成员的中国国籍要求
英方要求澄清:如立法会中外籍候选人超过百分之十五,如何取舍;只在香港享有居住权的非华人永久性居民是否亦受此限制,英方认为此类人应视为香港人。
(二)立法机构的表决程序
英方提出:英国政府在一九九五年不能采纳受港人强烈反对的分组表决程序。
英方要求:中国政府保留去年二月公布的基本法草案中的第七十四条第二段(即:特区立法会对法案和议案的表决,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议员通过)。
(三)大选举团或选举委员会
英方提出:确保一九九七年顺利移交的办法是规定一九九五年当选的所有议员全部继续工作到一九九九年。为此英方原则上接受选举委员会方式,并将其介绍给一九九五年的立法机构。
英方提出选举委员会应有四个组成成份,各占四分之一,即:
1、工商、金融、专业、劳工、社会服务和宗教等功能团体;
2、高级政治人物(包括行政、立法两局前议员);
3、市政局和区议会成员;
4、各法定及咨询委员会的代表。
三、三个书面材料全文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成员的中国国籍要求
1、一九九○年一月十一日,李后和鲁平先生在北京会见港督时曾说,关于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构成员实行国籍限制的问题正在考虑之中。
2、据新闻报道,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政治制度专题小组已建议在基本法中加入一项条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构成员应为长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住的、不享有外国居住权的中国公民;长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住的非中国国民或者享有外国居住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也可以被选为立法机构成员,但不能超过立法机构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
3、在香港,人们对这些建议的可行性深表怀疑。
英国政府希望下述意见将有助于中国政府对上述建议形成最后意见。
(1)尽管确有一些立法机构实行国籍限制,但香港立法局、市政局或区议会却从未实行过此种限制;因此,如果一九九七年之后对香港立法机构成员实行国籍限制,势必有悖于现在香港大家已经接受的做法。
(2)这种规定将限制立法机构吸收人才的范围。
(3)这些规定也可能给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七年间立法机构成员的充分连续性造成严重的问题。
(4)如何执行拟议的百分之十五的规定,尚不明确。特别行政区的选举法应对其程序作出详细的规定。英国政府认为,这种法律规定必然是复杂而没有伸缩性的。例如:如果外国籍或在外国享有居住权的获胜候选人的总数超过了提出的上限,就难以决定应请哪位退出,以便符合百分之十五的规定,也难以决定,如何填补由此造成的空缺。
4、如果中方能澄清百分之十五是否包括只在香港享有居住权的非华人永久居民这个问题,英国政府将不胜感激。我们希望这不是中方的意图,因为就“港人治港”的原则而言,这类人只能被视为港人。
(二)香港的宪制发展:特别行政区立法机构的表决程序
1、一九九○年一月十一日,李后先生和鲁平先生在北京会晤港督时解释了中国政府关于特别行政区立法机构表决程序的意见。
2、据新闻报道,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政治制度专题小组在今年一月的会议上同意在基本法草案中加上一条有关分别计票的新条款,如下: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所有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法案和议案应获功能组别当选议员的简单多数,以及直选议员和与会的选举委员会的简单多数,方可通过。如果政府提出的一项法案在上述的两类与会议员的投票中都没有获得简单多数,政府应修正此法案并再次提交立法会,付诸表决:此类法案需在全体与会议员中获得简单多数方能通过。”3、这些新闻报道在香港引起了很多公众批评。对拟议中的这种投票表决制度的批评集中在它将造成分裂和低效率。普遍感到关注的是,政治制度专题小组不顾当地人的强烈反对同意了这一建议。
4、英国政府谨就这一建议提出以下意见:
(1)分别计票将放慢立法的通过并影响办事效率;
(2)根据提议的这一条款,如果一项政府法案在两类委员的投票中都未能获得多数票,就可在修正后再次提交,以获得简单多数的通过。最初的分别计票有何作用令人怀疑;
(3)如果基本法最后文本采纳了这一条款,在香港会有人批评基本法起草人无视当地人的意见。这将对公众对整个基本法的态度产生不良影响;
(4)英国政府无法在一九九五年采纳当地人如此强烈反对的表决程序。(5)英国政府提议,中国政府保留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基本法草案中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三)香港的宪制发展:大选举团或选举委员会
1、一九九○年一月十一日李后与鲁平先生在北京会见香港总督时,就基本法中有关今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的章节的起草提出了中国政府的设想。他们说,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政治专家小组已经采纳了关于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构的一定比例将由一大选选举团(GEC)或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建议。他们说这种方式将会使香港一些有名望但又不希望参加直接选举的人经该机构的选举在立法机关中发挥作用。他们还建议在一九九五年经双方就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及选举程序进行磋商后,立法局的一些议员可通过此方式来选举产生。英国政府对中国方就这一设想作出的解释表示谢意。
2、英国政府认为:确保一九九七年顺利移交的一个最理想的方法是规定一九九五年所有当选的立法局议员都应能继续工作到一九九九年。为此,如果我们两国政府能就为此选举所作的令人满意的安排达成谅解,我们将原则上愿意同中国政府合作并将选举委员会的选举方式介绍给一九九五年的立法机构。
3、我们认为有必要达成协议的一些主要方面:
(1)选举委员会的规模及组成,每类成员的划分及每类各成员的选举。
(2)立法机构候选人的提名与选举程序。
4、英国政府欢迎中国政府就这几点发表详细看法。就我们而言,我们相信以下原则能够最好地构成建立一个立法机构选举委员会的框架。
(1)鉴于选举委员会的目标是选举一部分立法机构的成员,它本身不应作为一个政府机构,一旦选举立法机构成员的主要任务完成,它就应该停止活动。每一次新的选举都将编制新的选举名册。
(2)选举委员会的构成应尽量避免与选举立法机构成员的其他组别的当选成员直接重复。
(3)选举委员会应尽可能具有代表性。
(4)选举委员会向立法机构提名候选人的程序应简单、公开并在选举法中作出规定。
(5)选举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5、注意到现有基本法草案所规定的其它选举委员会的组成,英国政府谨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便对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作进一步的详细讨论:
(1)工业、商业和金融部门,专业、劳工、社会服务和宗教部门——百分之二十五。
(2)资深政治人物:包括前行政局议员,前立法局成员——百分之二十五。
(3)市政局和区议会的成员——百分之二十五。
(4)在《香港公务人员名册》中列出的各法定及咨询局和委员会的代表,(只包含那些非公务员性质的成员)百分之二十五选举委员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经验丰富和名望高的人士组成,这就使立法机构能继续得益于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人士们的才能和经验。
6、在香港现行政府制度中,没有使用选举委员会制度进行立法机构选举的先例,所以预先确定选举委员会的作用、组成及工作程序,在基本法中说明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法中及时予以详细规定,这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中国政府能够就拟议中的制度的原则向香港人民作出保证(也许可以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召开全会或颁布基本法时这样做),也将十分有利于促使人们接受该制度。
文件之六:陈滋英向唐纳德大使
转达中方对英方二月六日信息的答复一九九○年二月八日傍晚,外交部港澳办主任陈滋英紧急约见英驻华大使唐纳德,请唐向英方转达中方对英方二月六日信息的答复。中方答复全文如下:
“大使先生于二月六日代表英方向中方传递的信息,我已报告给钱外长,并将附来的三份书面材料转给了我基本法专家。现在,我奉命答复如下:
一、关于直接选举的比例问题。中方早已明确表示,如英方承诺九一年香港立法局的地区直接选举议席不超过十八席,中方可以考虑使特区第一届立法会的直选议席增至二十席。对此,中方希望英方以书面形式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大会前予以确认。否则,中方将按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政制专题小组已通过的十八席定案。
二、关于选举委员会问题。中方同意英方在文件中所提的关于选举委员会的五点原则。但对选举委员会组成的比例,中方认为只能按照基本法(草案)附件一第二项所规定的成份和比例,因为附件一在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已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中方认为,上述成份和比例的规定是适当的,不宜再改。
三、关于分开计票问题。中方认为,此种表决方式有利于发挥立法会本身的制衡作用,从而保障香港各阶层的普遍利益,对香港的稳定繁荣有好处。至于分开计票的具体方法将由最近召开的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中方认为,英方如不打算在九五年的香港立法局中实行分开计票的办法,中方亦无意坚持此点。从九七年特区第一届立法会开始实行此项表决办法,对政制衔接并无影响。
四、关于非中国籍的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特区立法会的席位限额问题,中方的立场早已十分明确,基本法必须对下列两种人在特区立法会的席位数目加以限额规定:一种是外国人,即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另一种是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采取后一种人包括在内的措施,完全是由于英国单方面公布给予五万个家庭以‘完全的英国公民地位’所引起的。英方自称在香港立法局没有国籍限制的说法是与香港的历史事实不符的。至于限额幅度,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将会作出决定。”
文件之七: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道格拉
斯·赫德阁下给钱其琛外长阁下的信息
一九九○年二月十二日英驻华大使唐纳德将此件转交外交部港澳办陈滋英主任。
我现在有时间来充分考虑你二月三日的信息以及二月八日陈滋英先生按你的指示向爱伦·唐纳德爵士表明的几点意见。
如你所知,我极为重视我们两国政府就香港未来的政治制度达成谅解,重建相互信任的气氛。过去,在这种气氛里,我们两国政府曾共同为促进香港的稳定与繁荣而努力。我认识到中国政府也是本着同样的精神处理这个问题,并且为找到一条双方满意的前进道路进行了积极的努力。
在这一背景下,我现在准备就以下文字同中国政府确认一项谅解。如果《基本法》最后文本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构中的直选席位在一九九七年为二十个,在一九九九年二十四席,在二○○三年三十席,英国政府准备将于一九九一年实行直选时把直选席位限制在十八席。
但是,从我前几次给你的信中你可以看出,直接选举席位的增长速度比许多香港人以及我们自己所期待的要慢。因此,我非常希望你看到一九九一年的立法机构进行运转后会逐渐赞同我们的观点,即:加速直接选举议员的比例增长是可行的、也是理想的;希望经与你达成一致意见之后,于一九九五年适当增加直接选举议员的比例,使直接选举议员的比例有一个急剧的增长以便在一九九七年以后继续增长。在此基础上,我提议在现阶段我只想说,一九九五年的立法机构中直接选举的议席不少于二十个。但是我可向你保证,英国政府将会继续认识到保持一九九七年以前和一九九七年以后安排的连续性是有益的。
我在前几次信中还提到另外一个继续使我十分关注的问题。那就是你所考虑的分开计票的条款。香港人对这一条款反应很差,大多数人认为这一条款极易引起分裂且会造成行政管理上的低效率。我不得不说,如果保存这一条款,实难赞成《基本法》中有关政治制度的安排,尽管我们希望有这些安排。因此我强烈地敦促你不在《基本法》中列入有关分开计票的安排。这一点对香港舆论十分重要。
我原则同意你提出的成立选举委员会的安排。这一选举委员会可于一九九五年成立。此项安排的详细细节可由双方在适当时间进行讨论。同时,我希望你已同意的五项原则能在《基本法》中得到反映。
我仍然认为,你提出的对香港非中国籍或享有外国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中席位的限额,会给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七年间立法局全体议员的连续性造成困难,而该限额在现在的《基本法》草案中是一项重要的规定。如果你继续认为有些限制极为重要的话,我希望你能考虑增加名额以减少这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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