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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布的关于香港政制问题七份外交文件 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发言人作出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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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0-30
第4版(要闻)
专栏:

就公布的关于香港政制问题七份外交文件
  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发言人作出说明
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 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发言人就28日公布的关于香港政制问题的七份外交文件作如下说明:
1990年1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临近最后定案。在经过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的讨论、修改后,基本法将提交给当年4月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当时,人们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基本法所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制架构问题上。
众所周知,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是民主的、开放的、有着很高的透明度。中国政府一再表示,愿意听取香港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向英方说明,虽然起草基本法是中国的内政,但愿意听取英方通过外交渠道向中方表达他们的意见,只要是合理的、有利于香港平稳过渡的意见,起草委员会都将认真考虑、吸收。我们正是这样做的。28日公布的七份中英双方在当时来往的外交文件,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
已经公布的七份文件只是这类外交文件的一部分,从中可以清楚反映出在基本法即将定案之际,中方为着香港1997年的平稳过渡和长期的稳定繁荣,以极大的诚意争取同英方的合作,寻求中英双方的共识。为便于公众了解真相,现仅就这七份文件所涉及的目前中英双方关于香港政制问题的两点争论,作一简要说明。
一、关于直接选举议席的数目
1990年1月,中英双方就香港立法局直选议席的数目开始以交换书面信息的方式进行磋商。英方坚持1991年立法局的直选议席不能低于18席,并要求199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直选议席为24席。中方基于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达成的共识,即香港的民主发展应符合循序渐进的原则,提出1997年立法局的直选议席数目为20席,1999年为24席,2003年达到立法会全部议席的一半,即30席。同时,中国外长钱其琛于1月20日在给英国外交大臣赫德的书面信息中明确表示:“为了实现1997年前后政制上的衔接和政权转移的平稳过渡,中方愿意考虑英方把1991年立法局的直选议员从15名增至18名的想法。”
2月12日,英外交大臣赫德在给钱外长的书面信息的第三段写道:“我现在准备就以下文字同中国政府确认一项谅解。如果基本法最后文本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中的直选席位在1997年为20席,在1999年为24席,在2003年为30席,英国政府准备于1991年实行直选时把直选席位限制在18席。”英方在向我传递这一信息时还着重强调,外交大臣信息的第三段是对中方提议的明确答复。至此,中英双方就直选议席数目达成了谅解。
因此,现在英方说什么“中英两国对于1995年直选议席数目并没有任何协议或谅解”是不符合事实的。诚然,英方也表示希望在1991年选举后中方能考虑适当增加直选的议席,但是单方面的希望并不能否定双方的谅解,这是最简单的道理。二、关于选举委员会的组成
在就直选议席数目磋商的同时,关于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是中英双方磋商的另一项内容。英方于2月6日向中方提交了三份文件,其中对选举委员会提出了五项原则和由四部分人(各占百分之二十五)组成的建议。2月8日中方在给英方的答复信息中明确表示,同意英方所提的五项原则,但对选举委员会组成的成份和比例,中方表示“只能按照基本法(草案)附件一第二项所规定的成份和比例,因为附件一在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已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2月12日英外交大臣赫德在给钱外长的书面信息中确认:“我原则同意你提出的成立选举委员会的安排。这一选举委员会可于1995年成立,这项安排的详细细节可由双方在适当时间进行讨论,同时,我希望你已同意的五项原则能在基本法中得到反映。”由此可见,英方是同意按基本法附件一第二项的规定组成1995年的选举委员会的。关于英方提出的五项原则,绝大部分已体现在附件一的各项具体条文中,如选举委员会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依据民主、开放的原则,制定选举法等。关于无记名投票方式一项,也已明确载入附件一第五项。至于表决制度,中方后来也考虑了英方的意见,改为凡政府的提案都一律以简单多数通过。英方在递交上述信息时的说帖中明确表示:双方在选举委员会问题上合作已无障碍,并感谢中方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
英方在公布七个文件所作的介绍中称,基本法没有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选举委员会,并说:“由于基本法没有提出有关1995年选举委员会的任何指引,该委员会与其他问题一起须由港督自行提出建议。”第一届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所以在基本法中没有具体规定,这是由于英方已经同意根据基本法附件一关于选举委员会的具体规定来组成1995年的选举委员会。因此,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实际上第一届立法会的选举委员会可以在1995年就组成。在这种情况下,不宜由基本法来明确规定。基于同样的原因,附件一第二款的有些提法,如“任期五年”、“立法会”议员等也不能原封不动地套用于第一届立法会的选举委员会。
综上所述,英方没有任何理由借故推翻英方已原则上同意的安排,即1995年选举委员会将按照基本法附件一的规定组成。至于这项安排的细节,英方同意将在适当的时候由中英双方进行讨论,也就是说英方无权单方面作出决定。
在基本法通过后,英国外交部曾公开声明,认为基本法是香港前途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反映了联合声明的精神,是一项受欢迎的宪法。在这之后,英方从来也没有提出由于英方对基本法某些条文的意见没有完全被吸收,而拟将过去双方达成的谅解推翻。而中方则是基于双方在立法机关过渡问题上达成了谅解,才同意了1995年这届立法局的组成如符合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其议员经过筹备委员会的确认,可过渡为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议员。现在英方既单方面推翻了双方达成的谅解,这种安排也就失去了前提。
英方昨天发表的说明中,引用了1990年2月16日英国外交大臣赫德向英下议院发表的一段讲话:“如果我们到时决定采用基本法规定的选举安排,1995年选出的议员便可以跨越1997年的界线留任到1999年。”我们不禁要问:“英方现在究竟还要不要采用基本法规定的选举安排?也就是说,要不要和基本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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