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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六谈学习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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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1-03
第1版(要闻)
专栏:

政府部门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六谈学习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本报评论员
最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认真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强调各级领导机关要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来抓。这是一个重要的文件。我们的改革要向前推进,最重要的是把企业经营机制转换这件事抓起来,并切实抓好。因为企业经营机制不转换,深化改革的工作便无从谈起。
在落实《条例》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负有更大的责任。因为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最关键的是政企职能分开。
有一种较为普遍的看法,认为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政府部门所起的是外因的作用,是条件;而企业自身的努力是内因,是变化的根据。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无疑要靠企业自身的努力。但在目前情况下,企业是否真能转换经营机制,就不单单是企业的事了。当我们认真地考察一下我国企业的现状以后,就会觉得,简单地套用内因和外因的公式是不准确不全面的。其中的道理并不复杂。一般而论,政府的确是在企业外部,它当然是从外部影响企业的,但目前的情况,恰恰是企业并没有改变政府部门附属物的状况,相当的一些政府部门仍然在插手企业的内部事务,甚至连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都是上级部门说了算,或者变相说了算。企业相当多的自主权被有的上级主管部门“扣留”了,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能说插手企业内部事务的政府部门只起了外因作用呢?
还要看到,在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过程中,政府部门的态度是起着主导作用的。我们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都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而国家则是所有者的代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当然是归政府“管”的,是不能不听政府部门的话的。企业的权有多少,并不是企业说了算,而常常是政府部门说了算。即使现在有了《条例》,如果政府部门违反了条例,企业进行抵制,实际上还是很困难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部门更应该自觉地贯彻《条例》,更自觉地放权于企业。没有政府部门的积极态度,只靠企业去“争”自主权,机制转换的工作必然会遇到阻力。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大报告中所指出的,不在转变政府职能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改革难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难以建立。
我们说政府部门在企业机制转换中负有更多的责任,还有另外一层意思,那就是企业新机制的形成,不只是政企职能分开就可以完成的,它还需要若干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条件就是市场。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市场的形成、发展是分不开的同一过程。在形成和发展市场的工作中,政府担负着企业根本不可能担负的任务。也就是说,培育市场、发展市场,主要靠政府。
我们从上述几个方面说明了在贯彻《条例》的过程中,政府部门为什么要担负更多更重的责任。我们高兴地看到,许多的政府部门已经认识到了这些,已经进行了不少工作,并取得了一些成效。相信会有更多的领导机关和政府部门会同样积极地切实地行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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