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阅读
  • 0回复

对违法排污处罚后还应征收排污费吗?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1-03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对违法排污处罚后还应征收排污费吗?编辑同志:
某市热电厂为了清除本厂产生的粉煤灰,与郊区某乡政府签订协议,将运送粉煤灰填沟造田的劳务承包给乡政府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将1万吨粉煤灰直接倾倒进涧河,9万吨堆放在漳河岸坡,造成严重水污染。热电厂在此期间还出动推土机,开挖漳河河道,为农民将粉煤灰倾入漳河提供了条件。事故发生后,经过现场调查勘验,环保局作出处理决定,要求热电厂尽快清除倒入漳河的粉煤灰,同时针对其违法排污的行为罚款5万元,征收排污费20万元。热电厂不服。请问:在对违法排污进行行政处罚后,是否还应征收排污费?
河南洛阳市 杜军杜军同志:
为了控制违法排放污染物,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了一系列具体制度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导致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肃处理。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的要求,产生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有义务治理或处理污染物,以防治可能造成的污染。治理或处理污染物的方式各不相同,而且这种治理或处理污染物的劳务还可通过合同承包给其他单位。但是,这种劳务承包并不免除污染物产生单位依法承担的污染防治义务。对环保部门而言,其监督管理的对象仍然是产生污染物的单位。这是因为承包单位所承担的治理或处理污染物的劳务,在法律上仍然属于污染物产生单位的法定义务。从本案来讲,热电厂将运送本厂粉煤灰的劳务承包给乡政府后,对施工单位监督不力,出动推土机开挖漳河河道,为农民将粉煤灰倾入漳河提供了条件,因而导致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水污染,其责任是明显的。环保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是必要的。
环保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后,是否还应征收排污费呢?回答是肯定的。根据环保法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只要有排污行为,就应依法缴纳排污费;如果某种行为(包括排污行为)属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就应依法给予处罚。可见,征收排污费和行政处罚的性质和适用条件不同,二者既不能互相代替,也不能互相排斥。国家环境保护局曾就此问题作出行政执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于1991年5月16日专门针对这个问题作了明确答复和说明:“因违法排污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仍然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
本版法律顾问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