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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张三元等三事件有关人员的处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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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1-16
第2版()
专栏:对人民日报读者批评建议的反应

对张三元等三事件有关人员的处分
编者按:去年十二月八日本报第三版刊载的关于“山西临汾县部分封建残余及反革命分子向农民进攻,发生烈属张三元被打死的严重案件,阴谋分子与失职干部现已受到人民法律的严正处理”的报道后,读者: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某部战士徐正翔、周德安、吴承尧、李彪、郝建邦、胡益新,北京市贾振倍,辽东省西丰县姜元信,中共辽东省辽阳县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王允兴、李树仁、沈存步、白世荣、马文熙、王豪,一诚和王家仁等,先后来信给本报,对临汾县那些封建残余和反革命分子的罪行表示痛愤外,对有关机关的官僚主义表示不能容忍,并要求告诉对犯错误党员的党纪处分和其他干部以及破坏分子、反攻分子的行政处分和法律处分。本报当即把读者意见转请中共山西省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答复。下面就是这个答复。
中共山西省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答复
(一)对“张三元事件”有关人员的处分:张金生,原南席村农会主席,开除党籍,判处死刑(前本报已报道过);郝景山,原南席村村长,开除党籍,判处徒刑四年;陈思善,原区委会干部,开除党籍,判处徒刑四年,杨生俊,临汾县公安局局长,留党察看一年,行政上降职;赵振华,原临汾县县长,党内当众警告;秦国栋,临汾县公安局审讯股长,党内当众劝告,行政上降职;高步斗,原县委会宣传干事,党内当众劝告;冯耀江,县委会组织部部长,党内当众劝告;马子俊,土地改革时曾在南席村工作,建议党内开除党籍(尚未决定);王瑞生,原县委会书记,党内当众警告;张神记,前村长,判处徒刑十五年;张小猴,打过张三元,判处徒刑四年;刘湘芝,临汾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行政上记过。
(二)对“米圪斗事件”有关人员的处分:邰云山,村治安员,开除党籍,判处徒刑一年;曹家申,村支部书记,开除党籍;吴心爱,原任副区长,村支部书记,党内撤销工作;张伟臣,临汾县人民政府民政科科员,党内当众劝告,行政上记大过;王元喜,富农,判处徒刑一年半;邵克明,村长,判处徒刑一年半。
(三)对“翟家庄事件”有关人员的处分:景明山,区委会书记,开除党籍,判处徒刑二年;景绍康,区助理员,党内当众警告;高如岳,村扫除文盲义务教员,逮捕法办;张富,反动富农,判处徒刑五年;贺彦瑛,反动分子,判处徒刑五年;席子安,前村长,判处徒刑一年;贺彦龙,反动富农,判处徒刑三年;张俊相,反动富农,判处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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