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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大会讨论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万里出席 孙起孟主持会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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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1-07
第1版(要闻)
专栏:

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大会讨论提出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万里出席 孙起孟主持会议
新华社北京11月6日电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全体会议。十几位委员就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等广泛的议题登台进行了大会讨论。
万里委员长出席会议,孙起孟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马洪委员就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问题发了言。他说,新经济体制的建设呼唤着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建设。现在,我们正处在由以往的产品经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重要历史时期。经济的运行方式正在发生重大的变化,对社会经济进行协调的规则和手段也将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他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经济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有些法律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背景下制定的。现在看来,有些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急需修正和完善,更多的方面则完全是空的。所以,随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改革任务的提出,整个法律体系的建设需要有新的思路,包括对前几年制订的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需要重新考虑,该修订的修订,需要新的立法则加快制定新的法律。马洪认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立法,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
第一,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在以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是经济主体,企业不是主体。要使企业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必须从法律上真正确立企业的主体地位。第二,关于市场秩序的法律。一方面要规范不同主体之间相互的交易活动,使任何一方不受他方的侵权,保证活动主体各自的利益。另一类法律则是出于社会利益的考虑,国家要求企业应当遵守的。第三,关于完善宏观调控的法律。这方面的立法面临着两方面的任务:一是通过法律规范政府的行为,明确哪些方面属于政府应当管理,以及政府通过何种手段进行管理,使政企关系、政企之间的职责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起来。二是政府的宏观调控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加以保证,如预算法、信贷法、投资法等等。
胡代光委员在发言中认为,深化改革的关键是建立和培育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并逐步使之完善化。这不仅要放开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的营销,尽快建立各类批发市场,开展期货贸易市场和发育房地产市场,而且还应积极开拓和发展金融市场,包括证券市场,特别是要积极进行股票发行和股票交易市场的试点工作,以及加快发展技术市场、信息市场和劳务市场。这些市场的缺乏或发育不全,都将失去发展商品经济的有效意义。单一的商品市场或缺乏各种市场的纵横关联是不可能很好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凡属市场,就自然有其交换对象的价格,而价格如无竞争压力,则市场机制也很难起作用。所以,社会主义的市场体系必须是竞争的和开放的。
胡代光说,当前我国市场的不完全性和市场发育的畸形化是较为突出的,例如,地区、部门或行业之间出现彼此封锁;权力关系的竞争在相当程度上取代了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借“回扣”之名而行贿、受贿的比较普遍;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等等。所以,我们要真正建立起统一的、完备的、有秩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确实是任重而道远。
江平委员就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机制的问题发了言。他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新的经济体制的确立,要求我们在上层建筑的一系列领域内进行相应的机制和观念的转变,这也包括法律领域在内。
江平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这样一些法律机制和观念:第一,树立权利为本位的法律机制和观念。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和特点,这二者是不能相互分离的,但是权利和义务既有共生的一面,又有哪个为本的一面,是权利为本位还是义务为本位,需要看这是在什么领域内。但是在市场经济领域内则始终是以权利为本位的。以权利为本位就是始终把赋予市场经济主体的充分权利放在首位,保障其独立行使权利,还要保障在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以权利为本位就是要更多地考虑不允许作些什么,转变到更多地考虑允许其作些什么。第二,树立平等自主的法律机制和观念。对市场进行管理是必要的,但不能用管理代替自主行为。合同本来是当事人之间平等自主的经济关系,但现在我们的管理约束失之过多。过多的行政干预和繁琐的管理手续已经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育,我们的法律制度不应助长这种倾向。平等的经济关系主要应由平等自主的横向法律机制来调整,而纵向管理的经济关系则应由纵向的法律机制来调整。我们现在有不少法都想强调管理二字有的是必要的,有的却是不必要的,不能什么都强调以管理为主。第三,树立公平和公开的法律机制和观念。第四,树立安全、信用的法律机制和观念。
江平认为,要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的法律机制,要有三种观念:第一,要有立法的预见性。他说,在计划为主的经济机制下,主要靠行政命令和管理,再大的乱子也不会乱到哪里去。而市场经济则不然,像股票交易市场带来的冲击是非常之大的,如果我们没有预见性,还是抱着先实践,等出了问题再总结经验,立法,那就会给市场经济带来很大的破坏作用。第二,要有立法的统一性。第三,要注意立法的国际性。
厉以宁委员的发言题目是:市场运行、宏观调控与经济立法。他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这一经济体制的要点是: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而由于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同时必须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他认为,市场经济是以法律作为边界的经济,任何经济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订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厉以宁说,就保证市场正常运行这一点来说,当前最为重要的是应该制定与完善两方面的法律。一是使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化的法律,一是使市场秩序正常化的法律。他认为,这是深化当前经济改革的一项迫切任务。
杨波委员认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必须重视开拓市场。他说,当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环节,就是要转换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增强它们的活力,提高它们的素质。落实这一要求,政府要转变职能,应把企业推向市场,不能再把它们当作自己的附属物,任意指挥,随便摆布。他说,政府把企业推向市场,企业应该自觉地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地、主动地花大气力去开拓市场,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如果没有危机感,没有勇于开拓的精神,没有敢闯敢干的劲头,要想摆脱面临的困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大潮中站稳脚根,并有所发展、有所前进,那是很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
杨波认为要开拓市场,就必须随时研究市场的供求变化,及时了解消费者不断提出的新需求,面对市场的变化去组织生产,改善经营,增加销售。要开拓市场,各个企业都应不断开发新产品,增加新花色、新款式,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做到以新取胜,以质领先,吸引广大消费者,扩大市场占有量,促使生产又快又好的发展。他还提出,企业必须加强产品的设计工作,并重视研究各种产品的市场周期、使用周期,力求做到生产一代、储备一代、研制一代,绝不能再沿袭过去那种多少年的一贯制。
何英、顾明、陈邃衡、李崇淮、楚庄、胡克实委员和黄坤益同志分别就从严治党、法制建设必须与加快改革开放同步进行、努力做好海外统战工作、加快立法特别是经济立法的步伐、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制定好科技进步法等议题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在今天下午的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还汇报了法律委员会关于海商法草案修改稿和矿山安全法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见。
副委员长彭冲、阿沛·阿旺晋美、严济慈、叶飞、倪志福、雷洁琼、王汉斌出席了会议。
国务委员李铁映列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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