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6阅读
  • 0回复

地产的启示——粤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采访札记之二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1-06
第2版(经济)
专栏:

地产的启示
——粤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采访札记之二
本报记者 蒋亚平 新华社记者 赵鹏
当前围绕地产市场出现的各种矛盾,说到底,是利益之争。
改革,实质就是利益重构。改革的喜怒哀乐,都源于这个重构过程的种种顺利和不顺利,科学和不科学,合理和不合理。
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地产市场构造过程中,利益对改革、对发展的推动和阻碍作用,体现得十分明显。

珠海的“五统一”已是公认的成功经验。广东省和中央有关部门正准备在全国正式推广。依记者的观察,在珠海的有关举措中,除了人们广为提到的统一出让、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等外,还有这样一个重大举措,即通过合法的、经济的,也带行政色彩的手段,静悄悄地把珠海周围农村居民的“集体所有制”土地提前全部预征,使之成为实际上的国有土地。
珠海市国土局局长卢体告诉记者,珠海之所以迈此大步,是基于这样两种考虑。一是今后珠海市发展需要更多的土地资源和资金,乘现在农村土地地价不高、农民对土地的资产价值尚未充分重视,尽早以较低成本预征这些土地。二是当城区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地价逐步攀升后,若不对四周掌握在农民手中的土地采取同样的管理办法,势必给城区的土地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冲击。这类事情,在许多地方,已是屡见不鲜。
于是,便有了提前全部预征农村土地的行为。
这并非易事。按珠海办法,预征虽需同农民协商,经农民同意,但是最初却只付10%的预征款。因为面对着一二百平方公里的巨额土地,政府一下无法掏出这么多的富余资金。
从执行结果看,珠海的这一涉及面甚宽的行动,竟然没有形成大的震荡。究其原因,除了政府力量强大,珠海农民目前致富门路较多,就业充分,对土地的需求和依赖较前大为减弱等原因外,最重要的是,农民不是被“无情剥夺”。在预征过程中,农民的一些基本利益得到了保障。
虽然第一年只付10%的预征费,预征价格也不高,但政府毕竟保证在有限时间里交足双方协定的钱款。而且,在该地未真正征用前,农民们可以继续耕种。同时,预征地时,政府不仅要给农民留足符合当地习惯和生活标准的宅基地,还给各级经济组织留下了一定数量的发展当地经济所需的工商用地。
这一结果,尽管可以从中品尝到一些农民完全丧失土地的苦涩,但是,却反映了珠海市政府和珠海市农民在面临重大的利益调整时,共同拥有的灵活、聪明和智慧。

类似的例子还有福建大规模的“成片开发”,不过,这次协调利益的双方不是地方政府同农民,而是地方政府同外商。
“成片开发”的本意是要变“筑巢引鸟”为“引鸟筑巢”。直接的动因是因为地方政府缺少开发土地的最初投入。如果划出一片土地给外商成片开发,不仅可以解决资金紧缺,也对开发区建成后的招商十分有利。但是,光凭游说和一片光秃秃的土地,不能打动意欲来中国谋取大利的境外老板们的心。我们究竟还能拿出什么作为“诱饵”?
这就出来了“成片开发”中一个极为精彩、极为重要但往往为人们所忽视的规定,即划出的成片开发区,80%的土地用作工业、生产区,剩下的20%可以用来开发生活区。
这20%便是利益的衔接点、协调点。这就实际上意味着,成片开发商可以在这20%土地上,以建生活区的名义,从事利润甚高的房地产开发。而且,这种开发,既回避了种种有关的限制性规定,也在经济上得到极大的好处,因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地价和办工业的地价,是无法同日而语的。
福建各地方政府机动灵活创造出来的这个20%,为他们带来了巨大的效益。仅到1992年上半年,该省已成片开发土地近百平方公里。
显然,没有一些看起来是拐弯抹角、甚至很不规范的利益协调和让步,福建的成片开发绝不会有眼下这种红红火火的场面。

深圳、厦门也有类似的经验。厦门市土地管理局林剑聪局长告诉记者,厦门岛的土地,在实行土地有偿出让以前,大都被五大行政性房地产开发公司无偿瓜分,其中有许多土地因无力开发闲置至今。现在,地价如金,政府手中土地资源有限,办法之一,就是设法收回部分闲置土地。但是,把别人已经含进口中的肥肉再掏出来,难!弄不好,非撕得血流满面。厦门干脆规定,收回的土地,出让金的20%让给先前划拨该土地的公司。事情于是变得顺利起来。
发展经济,从事改革,都得计算成本。认准目标,不惜代价,你死我活,不如适当调整目标,稍有让步,皆大欢喜。这是一种很简单但是并不易做到的改革哲学。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副局长刘佳胜对记者谈到,深圳地产市场当前面临最大的问题之一,是如何处理因城市急剧发展繁荣后房地产的增值。对此,房地产公司,无论外商和内商,都众口一词地强调,政策不能变,升值部分中有风险利润。深圳市政府则坚定认为,升值部分的绝大部分因素,是政府和社会投入巨资搞基本建设后带来的,深圳的房地产利润已经颇高,增值费不能不收。
结果依旧是妥协的:利润超过100%,收增值费20%;超过200%,收40%;超过300%,收60%;超过400%全收。
规定既下,境内外房地产公司虽然嘀嘀咕咕,最后也都接受了下来。这里绝不仅仅是畏惧政府的权威,因为此规定的另一面是,允许他们获得比平均利润高四倍的收入,这不是小数。
深层改革遇到的障碍,往往是因为没有弄通、弄懂或者说没有解决一些简单得可以称之为“ABC”的东西。
改革不能一厢情愿。改革不是某一政府、某一部门、某一企业独个发财,改革不是发号施令,改革不是在“一张白纸上画最新最美的图画”。
改革是团结,是协调,是妥协,当然是同一方向的妥协。改革是合理使用、配置紧缺的资源,创造公平的社会和经营环境。改革是在这种种妥协、协调之后,孕育出一个健康的、有生命力的机制。
这些,恐怕都是在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完善地产市场中,切实解决好目前依然存在的一些基本矛盾时,所应当注意的一些并不深奥的道理。
地产,一本刚刚掀开扉页,精彩、丰富、庞杂的大书!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