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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建筑工程部洛阳施工所不该拖延对承包工程的保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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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1-17
第2版()
专栏:读者来信

中南建筑工程部洛阳施工所不该拖延对承包工程的保险
编辑同志:根据国家强制保险条例,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材料、基本建设未完工的工程、还没有转入生产部门的工程,都应由承包公司负责,实行强制保险。但我们洛阳打包厂的较大基本建设工程,由中南建筑工程部第二工程公司洛阳施工所负责承包,自一九五二年七月十六日开始施工到现在已有五六个月了,所有进厂材料及基本建设未完工程还完全没有实行保险。交通银行洛阳办事处发现这个问题以后,曾于去年十月中旬会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前来洛阳打包厂和工程公司洛阳施工所商谈,要求把现有材料及未完工的工程实行保险。但工程公司洛阳施工所对实行保险表示不满。后经交通银行和有关方面的耐心说服,该单位才同意把所有入厂材料,实行投保,并同意交通银行在十月底清点材料及检查材料存储情况(这是合同上的规定),把未完工的工程负责办理投保手续,而保险费由基本建设费内开支。这样交通银行就把投保单给了工程公司洛阳施工所,并对他们交代了投保手续。但是
一直延至十一月初,虽经交通银行再三催促,工程公司洛阳施工所却仍然不办理手续,对清点材料,他们却说材料组无负责人,不能实行清点。当时恰遇专区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会议,专区财政经济委员会在会上对工程公司洛阳施工所违犯强制保险条例的态度作了批判,并强调指出全部投保都由工程公司洛阳施工所负责。工程公司洛阳施工所材料组长张九海同志当时在会议上也没有提出什么反对意见,但会后该单位对此问题仍置之不理,不负责任,以致此事一直拖到现在还没有解决。
我们认为中南建筑工程部第二工程公司洛阳施工所漠视国家财产,轻视保险政策,使国家财产处于自流危险状态之下,是极不应该的。希望他们迅速处理这个问题。
张中英 马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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