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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铁路运输企业贯彻《条例》的思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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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1-08
第2版(经济)
专栏:贯彻落实《条例》大家谈⑤

对铁路运输企业贯彻《条例》的思考
北京铁路局局长 国林
结合铁路运输行业的特点和现状,我认为贯彻执行《条例》必须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执行计划与走向市场的关系。铁路作为国民经济大动脉式的运输行业,长期以来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和政企合一的体制,形成了许多根植于单一计划经济体制的传统意识,铁路改革每前进一步,无不遇到对这些传统意识挑战的问题,铁路深化改革的难点也在于此。因此,贯彻《条例》,首先就要破除旧的习惯势力和传统意识的束缚,正确认识铁路在国民经济中既有经济性又有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特点,正确处理执行国家计划和走上市场的关系。一般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根本之点,是运用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寻求计划指导与市场调节的结合点,而铁路运输企业,就客货运营这个主业而言,目前仍是低运价,价格调整仍要由国家统一控制,无论供求关系如何变化,价格总是难以发挥调节作用;“产品品种”的变化范围也是很小的。基于上述难点,铁路运输企业走向市场,就要大胆探索,寻找出铁路运输经营中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的结合点、结合范围、结合手段,充分运用《条例》中的政策规定,在目前可“结合”的部分和可“结合”的点上,大胆运用价值规律,寻找“结合”的出路,从运输主业里找出可以面向市场的部分。如在列车上和候车室里开办商业性经营,积极吸收外资发展合资餐厅等。与此同时,为了更有效地利用运力,保证国民经济发展和重点物资运输需要,仍然必须坚决执行国家指令性运输计划。这就是说,铁路运输企业在走向市场中必须十分重视国家计划的宏观调控,不能只是看到市场,对运价高的、利润大的货物就多装多运;对运价低的、无利可图的货物就少装少运;也不能单纯根据需求变化,擅自调整运价。
二、集中统一管理与自主经营的关系。“企业适应市场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这是《条例》提出的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铁路运输企业目前实现这个目标难度是很大的。铁路作为“高、大、半”(高度集中、大联动机、半军事化)的交通运输行业,一直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这与其生产特点是紧密联系着的。铁路运输企业从总体上说需要集中统一管理,这在运输组织和指挥上是必要的,应该坚持。但是在经营上应当分层管理,放开搞活,使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从管理体制上体现统分结合,进一步打开经营门路,提高经济效益。铁道部作为全国铁路的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宏观调控,下放日常管理。运输指挥权、大项目的投资决策权、行业政策控制权等应当掌握在铁道部;日常的经营管理,可以是铁路局为主,铁路分局为辅。有些亏损支线,可以依靠地方政策改变面貌;可以与地方企业合资修建货场和一些短线;多种经营可以依靠地方政策进一步搞活。只要把责权利的关系调整适当了,把集中统一管理与自主经营的关系处理好了,使上下的积极性结合起来,铁路运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不难实现。
三、企业权力与企业责任的关系。《条例》把企业的经营权细化为14项,项项是我们所急需的,渴盼已久的,来之不易。我们一定要切实行使好这些权,用好这些权。但是,权力和责任是相对应的、不可分割的整体。铁路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自主权以后,必须自觉担负起相应的经营责任。在逐步减少指令性计划的同时,企业必须确保完成国家指令性任务并兼顾其它任务;扩大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的同时,企业要担负起扩大生产能力、提高生产效率、推进技术进步的责任,并管好国有资产,保证其增殖;企业掌握内部分配权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分配监督机制和约束机制,使工资分配不突破批准的工资总额计划,并建立企业工资储备基金。除此以外,要更好地遵守和执行《铁路法》,注重社会效益,不断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特别是在当前运输能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更要加强路风建设,严禁以车、以票谋私,严禁乱收费、乱加价;要切实抓好列车安全正点,确保国家和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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