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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和人大代表指出港督彭定康背信弃义“宪制方案”严重违背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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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1-08
第3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和人大代表指出港督彭定康背信弃义
“宪制方案”严重违背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
新华社北京11月7日电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和人大代表今天指出,香港总督彭定康10月7日的施政报告中提出的“宪制方案”,公然违反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的有关规定和精神,违背英方关于要使香港政制发展同基本法衔接的承诺,违背中英双方已达成的有关谅解。
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今天上午举行的大会讨论中,符浩委员说,维护香港过渡时期的繁荣稳定,确保1997年的平稳过渡和政权的顺利交接,是中英两国根据联合声明共同承担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八年前中英两国政府以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为重,经过两年多的谈判解决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这不仅为香港顺利回归祖国、保持香港长期的稳定和繁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且使中英友好合作关系获得了进一步发展,也有利于维护亚洲与世界和平。从最近公布的中英双方就香港政制问题交换的七个文件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虽然制订基本法是中国的内政,但是中国方面为着香港1997年的平稳过渡和长期的稳定繁荣,以极大的诚意争取同英方磋商合作,寻求中英双方达成共识。这些文件也表明,中英之间确实就香港政制发展同基本法衔接的一些有关问题取得了谅解和共识。
符浩说,本来,人们完全可以期望,中英两国在香港问题上的良好合作关系能够循着联合声明的轨道继续向前发展。令人遗憾的是,在彭定康先生就任总督后,情况发生了同人们期望相反的变化。彭定康先生上任之初,曾多次表示要同中方建立相互信任的良好合作关系,在香港坚持以行政为主导的政治体制。然而,他的所作所为与他所说的完全背道而驰。在香港政制这样一个事关重大的问题上,港英当局不同中方认真磋商,便事先通过新闻媒介透露了所谓“宪制方案”的内容,然后又单方面在施政报告中予以公开宣布。
符浩说,中英联合声明规定,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彭定康的宪制方案对香港现行的整个政制模式作了重大改变:它改变了行政、立法两局的关系,使行政主导的体制逐步向立法主导演变;它采取种种手段企图把现行立法局选举中的功能组别和选举委员会的间接选举改为变相直选;它取消区议会委任制,改为全部由直选产生;等等。所有这些不是重大改变是什么?这种无视事实、不守信义的作法,说明彭定康对庄严的国际协议采取了极其轻率、毫不负责的态度。
符浩说,彭定康给他的“宪制方案”所贴的冠冕堂皇的标签之一,就是所谓在香港扩大民主,加快民主化步伐。世人皆知,英国在香港统治了150多年,从来就没有什么民主可言。在中国即将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时候,港英当局却急急忙忙提出来要在香港加速民主化步伐,为此而要对多年来行之有效的以行政为主导的政治体制大动手术,给香港的平稳过渡设置障碍。港英当局这种置中英联合声明于不顾,置中英友好合作于不顾,置香港的稳定繁荣于不顾的做法,不能不引起人们对英方真实用心的怀疑,也必然会使越来越多的人看清港英当局加快民主步伐的虚伪本质和不良的用心。
符浩说,香港居民的确要求发展民主,但是他们要求的是从香港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循序渐进的民主,有利于保持香港长期稳定繁荣的民主。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基本法,其起草过程在香港历史上可称得上是前所未有的开放和民主,而基本法本身则对1997年以后香港所实行的民主提供了充分的保障。任何不带偏见的人都会看到,1997年以后香港的民主要比现在多得多。
符浩说,由彭定康“宪制方案”挑起的这场争论已向人们表明,现在的问题根本不在于是否要在香港推行民主,而是在于港英当局究竟要把中英联合声明这一庄严的国际协议置于何地?是不是要公开推翻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和谅解以及自己的承诺?是不是要损害中英两国自联合声明签署以来所建立起来的良好合作关系?他说,我们奉劝彭定康先生要认清形势,还是回到根据联合声明进行认真磋商的轨道上来。我们希望合作,不希望对抗。当然,如果彭定康先生要一意孤行,铤而走险,那也没有什么了不起。90年代的中国完全有能力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一国两制”的伟大科学构想一定能够实现。
吴大琨委员曾经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工作。他说,起草基本法时,无论内地委员还是香港委员,都有一个基本的共识,即1997年前香港社会制度的各个方面包括政治体制都不应大变。然而,彭定康提出的政治方案却对香港现行的政制作了重大变动。连英国的报章都指其为“政制大变”方案。彭定康提出的这套政制方案,包括关于1995年立法局选举的方案,由于涉及跨越1997年和与基本法相衔接的问题,本应在推出之前广泛征求香港各界的意见,并与中方进行认真的磋商。这决不是说中方要干预港英的内部管理,而是这些安排本身存在着一个1997年前后能否衔接的问题,关系到能否平稳过渡。在彭定康发表施政报告前,中方曾向他指出其政制方案不符合基本法,违反了联合声明和中英双方过去达成的有关谅解,规劝其以中英关系的大局为重,不要轻率从事,但他却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单方面地把他的一套方案公诸于世,企图造成既成事实,逼使中方接受。这是公然违反联合声明的有关规定,与中方不合作的表现,是在冒着牺牲香港社会的稳定及1997年平稳过渡的危险,进行的一场政治赌博。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顾问李后曾作为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秘书长和前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副主任,参与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工作的全部过程。在今天上午的大会讨论中,他以见证人的身份,就彭定康提出的关于1995年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选举涉及的有关问题以及中英双方就这些问题达成谅解的情况,发表了意见。
关于功能团体选举,李后说,本着把香港原来行之有效的东西保留下来的原则,我们把功能团体选举作为一种间接选举方式写进了基本法。基本法中所规定的功能团体选举,就是香港从1985年开始实行的那种间接选举,也是英方一再向我们推荐的选举方式。这一点是大家的共同理解,没有人认为这会是一个可能引起歧义的问题。1988年11月,基本法草案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便公布征求意见,当时的港督卫奕信来北京谈有关过渡安排时,还再次确认这种制度是间接选举制度。然而,彭定康在施政报告中提出的功能组别选举方案是要让社会上每名在职人员都有第二个投票权,这样不仅在在职人员和不在职人员之间制造了矛盾和不公平,而且实际上把功能团体间接选举变成了分界别的直接选举,从根本上改变了功能团体选举的性质和意义。怎么能说它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呢?
关于选举委员会,李后说,在1990年4月基本法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之前,中英双方曾就选举委员会的组成进行过多次磋商。关于英方提出的五项原则,绝大部分都已在具体条文中得到体现,如选举委员会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依据民主、开放的原则,制定选举法等。无记名投票方式一项也清楚地列入基本法附件一第五项。英方明确表示,双方在选举委员会问题上的合作已无障碍,并感谢中方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这些难道还不足以证明中英双方对于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已早有谅解和共识了吗?基本法之所以没有对第一届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作具体规定,正是因为考虑到英方已同意根据基本法附件一关于选举委员会的具体规定来组成1995年的选举委员会,这个问题已不成其为问题,而且也不宜由基本法来作出规定。如果1995年产生的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要过渡到1997年后,英方在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方面就必须遵循中英双方达成的谅解,依据基本法确定的原则和基本法附件一的规定作出安排。至于这项安排的细节,完全可以在适当的时候由中英双方进行讨论。但这里决没有什么可供“偷步”的“灰色地带”。彭定康有什么理由说,是由于基本法没有作出“指引”,所以要由他来提出1995年选举委员会全部或大部分从直接选举产生的区议会议员组成的方案?什么“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原则,什么中英之间就此问题达成的谅解和共识,统统抛到了一边。这是彭定康先生向基本法挑战,向中英合作挑战的又一例证!
关于直接选举,李后说,为使1997年前后能够衔接,中英双方曾就1991年到1997年以后立法机关的直选议员数目进行过多次磋商。从已经公布的七份外交文件中可清楚看到,1990年初基本法即将定案时,英国外相赫德在给钱其琛外长的信息中明确表示:“我现在准备就以下文字同中国政府确认一项谅解。如果《基本法》最后文本中的直选席位在1997年为20个,在1999年为24席,在2003年为30席,英国政府准备将于1991年实行直选时把直选席位限制在18席。”在白纸黑字的事实面前,不管彭定康说什么中英之间没有就1995年的直选数目达成任何谅解,都是抵赖不了的。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的规定,1995年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及其成员如符合基本法和上述决定规定的条件,经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的确认,可以成为1997年特区第一届立法会的议员,条件之一就是1995年立法局的组成必须同1997年特区立法会衔接。既然1997年的直选议席是20席,1995年就必须同它一致,也是20席,否则就不能衔接。此外,赫德在1990年对英国下议院也说,“如果我们到时决定采用基本法规定的选举安排,1995年选出的议员便可以跨越1997年的界线留任到1999年。”可见英方知道,只要按基本法的规定办,就可以使1995年的立法局议员过渡到1997年以后。那么彭定康有什么理由说中英双方对1995年的直选议席没有谅解呢?
李后说,彭定康先生就任港督时间不长,但在背离中英联合声明、背离基本法、背弃中英有关谅解的轨道上却是走得太远、太远了。中国有句古话,叫“人而无信,不知其可”。我们要责问彭定康先生:到底还想不想在联合声明的基础上与中方合作?到底还要不要与基本法衔接?到底中英两国政府过去达成的有关谅解还算不算数?
李后最后说,自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签署以来,中英在香港问题上的合作关系虽然有过波折,但总的来说是好的。目前中英在香港问题上出现的这场公开论战,责任完全不在中方,是彭定康先生挑起了这场论战,并要把中英关系引向倒退。倘若彭定康先生真的是以香港的利益为重,以中英两国的友好合作为重,那他就只有悬崖勒马,赶快回到按照联合声明和中英双方达成的有关谅解办事的正轨上来,不要再搞对抗。如果彭定康先生继续背信弃义,在香港政制问题上一意孤行,作出与基本法不衔接的种种安排,破坏1997年香港的平稳过渡,那么,到了1997年,中国将不得不推倒重来,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规定,自行建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只要我们坚决贯彻“一国两制”的方针,严格按照基本法和中英联合声明办事,香港一样可以实现平稳过渡。我们对此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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