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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资格审查不严贷款抵押流于形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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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1-07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担保资格审查不严贷款抵押流于形式
银行为提高信贷资金的安全系数,大多采用担保抵押贷款。但就目前情况看,不少银行的贷款担保抵押流于形式,难以依法兑现。
保证人的担保资格审查不严。据了解,这几年充当贷款担保人的,主要是财税机关、乡镇企业办公室和行政、事业单位。由于这些单位大多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难以承担连带偿债责任。
抵押物的范围审查不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作为贷(借)款抵押物应具备3个条件:一、抵押物在经济上要有意义,能起到担保债务的作用;二、抵押物应是易于保存、变卖或转让的财产;三、抵押物符合国家法律、法令的规定,不是禁止抵押的财产。有的乡镇为取得贷款,用荒山、粮田作抵押物,而有的银行对抵押物审查不严,往往形成无效抵押。
抵押物价值不足。一些银行发放抵押贷款没能按贷款物质抵押率确定抵押物的价值,导致贷款超出抵押物价值,有的贷款金额甚至超出抵押物价值的几倍。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郧阳地区分行 方存瑞 邵定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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