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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换经营机制需要法律保护和服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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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1-10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与思考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需要法律保护和服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是一个大问题,它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学等许多领域。据我们对九江市部分大中型企业的调查,在转换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中,企业仍面临诸多政策法律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银行结算纪律的影响。金融体制的改革,给企业带来了活力。但企业的同志反映,一些银行出于对本行资金使用和周转的考虑,不能及时按托书承付,有时甚至故意为某些企业拒付货款,造成人为拖欠或占用企业资金。如九江化纤厂有关人员持产品销售汇单15万元到当地一家银行兑付,按银行内部“见票垫付”的结算规定,银行应及时垫付。可这家银行以对方相应银行的现金尚未进账为由,不予垫付,时间达两个月之久,致使该厂遭受损失1.8万元。
“三角债”的严重障碍。据调查,九江市现在仍有85%以上的企业不同程度地受到“三角债”的困扰。如九江国棉四厂“三角债”达400万元;九江炼油厂的产品尽管具有专营性质,“三角债”数额也达3000万元,企业多方组织力量清欠,效果并不明显。
胜诉官司输了钱。如某省一家丝绸厂经营部欠九江化纤厂货款33万元不还。去年4月,化纤厂为此起诉到法院,仅诉讼费和诉讼保全费开支就达3万多元。但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下达后,被告却将积压甚久的货物按现行市场价抵付货款,使化纤厂赢了官司输了钱。
合法债权无保护。如某镇办企业欠九江化纤厂货款10多万元,化纤厂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主管部门随即宣布那个镇办企业破产,然后变更名称,将其债务转移给另一个经营部,而这个经营部并非经济实体,弄得九江化纤厂无可奈何。
针对上述问题,不少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的同志建议:
一、各政法部门应当协调一致,把保护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经济纠纷案件优先受理,大案要案优先查办。
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为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创造一个宽松的、良好的外部环境,为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尽量“开绿灯”,杜绝“管、卡、压”,避免各种挖企业墙脚的问题发生。
三、制订法规,保护竞争,使国有大中型企业能够在平等的条件下,同其它类型的企业展开竞争。
四、司法行政机关应把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法制档案。这种档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法制动态、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需求等。帮助建立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使其直接为生产经营服务提供组织上的保证。帮助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切实可行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健全经济合同的管理机构和培训管理人员,讲授规范签订经济合同的程序和法定条款,使企业的经济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尽快走上法制的轨道。 江西省司法厅 汤忠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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