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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公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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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03-10
第4版(要闻)
专栏: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第八次全体会议公报
新华社广州3月9日电 今天闭幕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会议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于1992年3月5日至9日在广州举行。
会议听取了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五个专题小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评选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以及鲁平秘书长代表主任委员扩大会议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讨论稿)的说明。会议还听取了咨询委员会崔德祺主任委员关于咨询委员会咨询澳门各界意见的情况报告。委员们对基本法草案讨论稿进行了认真讨论。
会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首先通过了两个对基本法草案讨论稿条文的修改提案,然后逐条逐件地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代拟稿)》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并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公布,进一步征求意见。
会议还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评选委员会推荐的三套区旗区徽图案进行了评选。会议决定由评选委员会根据评选结果和委员们的意见,对区旗区徽图案作出修改,提请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
会议认为,三年多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做了大量的咨询和宣传工作,有效地协助了基本法的起草工作,起草委员会谨向咨询委员会表示感谢,并向关心和支持基本法起草工作的澳门和内地各界人士表示感谢。
会议决定,1993年1月12日至16日在北京召开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主要议程是审议通过经再次征询意见之后作出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提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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