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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自动撤诉法院应否收取受理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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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2-11-10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原告自动撤诉法院应否收取受理费?
编辑同志:
去年9月,我厂就某公司拖欠我厂货款一事,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决定立案受理,要求我厂7日内预交受理费71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起诉后的第7天我厂主动找某公司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并通知法院,此案已自行和解。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我厂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可法院却强行在我厂货款中扣除案件受理费200元。请问:这笔案件受理费,法院该不该收?
湖北罗田县针织厂
罗田县针织厂: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规定应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如何收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规定了收取费用的具体办法和标准。
收费办法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你厂在此期间,未预交诉讼费,又与被告自愿达成协议,纠纷自行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你厂的起诉,应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不应收取案件受理费。该县法院在你厂货款中强行扣取200元作为案件受理费,是不符合收费办法规定的。
这个法院收取你厂诉讼费200元,可能是根据收费办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如是这样,便是对收费办法第23条的误解。这里所说的“撤诉案件”,是指法院受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如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以上这些情况,都是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和消极处分。对属于这两类的撤诉案件,人民法院依收费办法规定,应当减半收取费用。这同起诉后未预交或未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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